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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时限已过电瓶被盗走 粗心司机2600元买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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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罗荣华 实习生莫雪芳)车辆有人保管,该放心了吧?然而,由于没搞清楚保管时限,回来时保管人员已不在场管理,而车上的两个电瓶被盗走,损失了2000多元。3月17日晚,在南宁市安吉大道苏芦市场发生的一起盗窃事件,让客车司机罗先生“花钱买了个教训”。

18日上午8时许,记者来到安吉大道苏芦市场见到了司机罗先生。他告诉记者,他家住在友爱立交桥附近,由于小区里没有停大客车的地方,平时车子都是拿到中华路一家停车场去停放。3月17日晚上,他急着要回家处理一些事情,就把车子停在离友爱立交桥不远的苏芦市场前面的路边。当时,保管员告诉他,轿车保管费每辆3元,大车的保管费是每辆5元。由于当时他身上只有3元钱,他就与保管员说只保管个把小时,不用那么多保管费吧,保管员也同意了只收他3元钱,但是没有给他发票和保管牌,当时他也没有在意。然而,到了晚上8时许他取车时,发现保管点已经没有管理人员,客车边厢内的两个价值2600多元的电瓶被偷走了。他向附近的商店店主了解情况,其中一个店主告诉他,在6时50分左右就见到他的车边厢被撬了。无奈之下,他让朋友帮忙看守车子,自己去派出所报案。当晚,他花了2600多元购买了两个新电瓶,才把车子开到附近的停车场停放。

3月18日上午,他终于找到保管员,想与他们协商如何赔偿,但是保管员认为责任不在他们那一边,不愿意赔偿。罗先生说:“当时我交了保管费,他们没有提醒我看管的时间。既然我交了保管费,他们见到我没有来,他们应该继续看守下去。现在有人说是在晚7时之前被盗的,保管员应该有责任赔偿。”

随后,记者向保管员张先生了解情况。张先生表示,他们这个停车点的保管时间是从早上7时到晚上7时。当日下午6时46分,罗先生才开车到这个停车点,当时他就对罗先生说只看守到晚上7时。到了晚上7时6分,他们三个保管员就陆续回家了。张先生还告诉记者,平时,苏芦菜市场门口一带经常发生车辆被盗的事件,所以公司才安排他们3个人来这里看守车辆。3个人看守13个车位,大家都很有责任心,大客车的电瓶不可能在看管的时间内被盗,应该在他们这些保管员离开以后才被盗的,这只能是罗先生的责任,不是他们保管员的问题。

那么,收了保管费之后,车主还没有回来,保管员离开导致电瓶被盗,保管员是否有责任?南宁市金中大律师事务所罗永辉律师表示,既然罗先生已经交了保管费,但是客车的电瓶还是被盗,至于被盗时间是在7时之前还是7时之后,双方有分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罗先生能找到证人证明电瓶是在7时之前被盗的,那样他就可以让保管员赔偿,如果他无法举证,那么保管员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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