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使用侵权电池”玩具厂告某报被驳回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东莞首例新闻侵权案尘埃落定
本报讯 记者郑思琪、通讯员黄彩华报道:东莞塘厦某玩具厂以报道严重失实为由,起诉南方某报侵犯名誉权,此案成为东莞首例新闻侵权案件。记者从东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于日前判决生效,该玩具厂的起诉被驳回。理由是,南方某报的报道内容有事实依据,而且该报对该厂使用化名,公众无法将报道对象与起诉的玩具厂直接联系起来。
报道“使用侵权电池”引发官司
这篇让塘厦某玩具厂诉诸法律的报道,由南方某报于去年4月4日刊发。报道内容称,“记者跟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塘厦某玩具礼品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果真发现该公司库存有数百万粒标有‘PAKKO’商标(柏高公司)的无汞扣式电池,并发现这些侵权的电池已安装在‘魅力王子’、‘模仿猫’、‘蜗牛’、‘水母’等玩具和游戏机中,在现场的该企业职员称,这些玩具是为麦当劳加工生产的。”随后,此文被各大网站纷纷转载。
对于这一报道内容,塘厦某玩具公司表示严重不满。该公司认为,报道中所称的某玩具有限公司就是指他们公司,但他们并没有侵权。因为他们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确认“该厂使用的电池原专利权全部无效”。去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决定书》的形式,发文确认了这一申请。既然原专利无效,又何谈“侵犯专利权”。去年6月,塘厦某玩具厂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状告南方某报侵害其名誉权。
负面报道有事实依据不构成侵权
经过审理,塘厦某玩具厂的起诉要求最终被驳回。
法院认为,确认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名誉权,应当从报道是否属实、原告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以及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方面进行考虑。
在这篇报道中,记者所报道的基本事实均为相关部门的法律文书和执法文件所确认。由此可以认定,报道的内容比较客观。同时,玩具厂称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但文章通篇都以“东莞塘厦某玩具礼品公司”代替公司全名。法院认为,报道的这一处理方式,使公众看报道时无法将两者直接联系在一起。而且,玩具厂提交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决定》,在报道之后才发文,南方某报无法获知事后发生的事。
综合这些证据,法院判决驳回玩具厂的起诉。判决后,原、被告均无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Win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