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为求生提交系列金融机构防范漏洞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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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刑前的对话
在潘志远被判处死刑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记者与潘志远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对话。
记者:你在法庭上说一审法院对你的判决是公正的,你也认罪,为什么又以对你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当然上诉是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潘志远:法院的审判和判决是公开公正依法进行的,判我死刑这一结果是对我危害社会、冒犯法律的惩罚。一审判决尊重事实,尊重人性和生命,上诉并不表示我真正的不服,是依法努力争取,毕竟生命只有一次,我不想作为一个罪人去死,我想赎清所有罪后死去。要赎罪,首先要活着,所以我要争取获得新生的机会。
记者:从作案手段和被捕后的表现看来,你有一定的头脑,为什么不把聪明才智用在正途上,做一份正当的职业?
潘志远:我也向往美好的生活,想有一份很体面的工作,但我没有基础,就是做个小生意也没有资金基础。(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特别是犯罪时的我,认为自己除了犯罪无路可走,干什么正当的事情都没有基础。
记者:难道没想过抢劫银行总有一天会被抓住?
潘志远:我都是选择很容易下手的地方、时间作案,在趁人不备时,以出人意料的快速方式拿到钱。逃跑的路线也是精心选择。前几次都成功了,我始终怀着侥幸心理,觉得凭自己的智商不会被抓住。
记者:抢到钱后你是什么样的心理?
潘志远:我抢到包跳下柜台后是双手抱着包跑的,没看有没有人追,没有任何停留,一直跑到预先设计的地点,把抢来的东西藏好,并拿了一部分钱放在身上。这时我松了口气,同时也有一种奇怪的感觉,我好希望这一切不是真的,希望我现在不是身上带着那么多钱走在陌生的街头,我宁愿身无分文在自己家里,在自己所亲所爱的人身边。我完全没有成功的喜悦,没有发财般的兴奋,这时我特别想家。我犯罪的同伴曹春明,也是我最好的朋友,已经在回家的路上了,身上没有一分赃款,而我却留下来,我好羡慕他,我多么希望回家的是我,哪怕一分钱也没有。
记者:你把钱抢到手后为什么急着汇走一部分?
潘志远:当天上午我很快就汇出了一笔钱,那是急于用来还债的。1月3日我在江都开车撞倒了一辆三轮车,被我撞伤腿的人在医院等着我去结账出院,被交警扣留的车不交钱也取不出来,欠租车公司的费用也越来越多,第一笔钱就是用来处理这些事的。如果不是出一场车祸,我下不了决心抢银行。
记者:你强调几次都是因为经济困难走投无路才去抢劫的,难道经济困难就要去犯罪?
潘志远:我知道,经济上的困难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但这毕竟是作案的动机之一。(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我虽然走错路靠犯罪获得金钱,但我不是不计后果丧心病狂的恶人,每次都避免伤人,避免大的危害。
记者:但你对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你觉得你们4个人的犯罪根源是什么?
潘志远:其实,我们原本都是心地善良的人,原本都是正派人,并不干坏事。
记者:通过偷窃、抢劫获得钱财的人,无论如何都算不上正派的人。
潘志远:2000年时曹春明也是因为生意亏本了才和我一起去抢银行,后来他有了自己的生意有了温暖的家,这次是我害了他。说来说去,我们都是实在难以忍受贫穷,都想一夜暴富一劳永逸。我的犯罪和内心深处法律意识淡薄也有关,阴差阳错一步走错全盘皆错啊,人心才会被金钱这个魔鬼驱使,自己也突然变成了魔鬼。而现在的我已彻底悔悟,我希望那些正在犯罪想要犯罪已经犯罪的人,以我为鉴,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金钱。
专家点评
潘志远案具有标本意义
2007年10月18日上午,安徽省高级法院在滁州二审开庭审理这起备受关注的爆炸抢劫银行案。此案由安徽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潘志远死刑的判决。
安徽高院刑一庭庭长张小红说,潘志远具有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和持枪抢劫的严重情节,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了安徽高院维持第一审判处潘志远死刑,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才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认为:潘志远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然而,我们从潘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演变过程可以体会到一个人走上绝路不是天生的。这里需要引起我们 重视的是社会信仰缺失带来的问题。
王才亮说,潘志远也知道,经济上的困难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潘等人在富与贫面前迷失了方向。信仰缺失的问题不是严刑峻法能解决的。所以,我们在推进社会的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同时,如何让社会重树正确的人生观与世界观,比制定几部法律,提高GDP几个百分点更为困难。潘志远的犯罪是一个悲剧,他犯罪前的侥幸心理是不伤人而换取将来的不判死刑。当然,根据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其他国家即使是保留死刑的国家,确有可能不判死刑。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判处死刑也是法定刑内。(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