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更名“秩序维护员”
扬子晚报
本报讯 “物业保安员”将更名为“秩序维护员”,常州物业管理协会2008年第1号文件专门就此进行了指导,建议今后对从事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常州不少市民得知这一转变,认为有为物业公司开脱赔偿责任的嫌疑,相关单位负责人认为只是更加准确地表述物业现有的职责。
“保安”改称“秩序维护员”
根据了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在文件中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物业保安员”,业主及使用人也沿用这种称谓。但是,由“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有着本质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物业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会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以往出现过业主以“保安”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从而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给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了被动,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建议,今后常州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及时在相关的办公场所、委托服务合同、员工服装等有形载体上进行变更,尤其是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秩序维护管理”的内容,以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进一步促进企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物业职责不变以合同为准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有市民觉得,小区业主交了物业管理费,小区物业应该对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不管有没有更名,物业都应该负一定的责任。也有市民认为,现在小区保安改称“秩序维护员”,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就更没有任何保障了,以后物业的工作人员更有理由说他们不管小偷,也不管看车,而交那么多物业费,只管管卫生、管管小维修。
记者就此采访了物管中心的相关人士, 该人士告诉记者,小区保安改称“秩序维护员”,只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的一个指导性意见,并不具有强制性。保安称呼改变前和改变后,物业的职责都不会发生变化,依然按照事先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小区业主和居民安全属于公共事务,是政府责任,也就是由公安部门负责。对于小区内业主人身和财产发生损失的赔偿问题,则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上怎么约定,怎么承担责任。另外,今后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等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明确好“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以减少今后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管理服务纠纷。
物业失职致业主损失仍要担责
常州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认为,作为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意见,它出台的前提肯定是不能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管是小区保安还是小区“秩序维护员”,物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小区中发生偷盗,物业要不要承担责任,具体要看物业收费标准及服务合同中有没有这项承诺;另外要看相关法律规定中,物业有没有这个义务;另外还要看物业服务中有无过错,如果有过错就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马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