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载朋友遇车祸赔了1.8万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魏柳菁
好心免费搭载朋友一程,路上突发车祸朋友意外受伤。自己则被朋友告上法庭,被索赔3万多元。近日,泉港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生效,老王应赔偿原告1.8万元。
2007年10月14日,司机老王正准备从泉港运载货物去福州。出发前,朋友托老王免费搭载江华(化名)一同前往。途中,由于车辆右前轮爆胎,方向失控,汽车冲向路边的防护栏,江华的右脚在事故中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不负事故责任。但江华则认为,老王驾车途中没照顾好自己的安全,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老王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老王免费搭载江华后,双方就已形成好意搭乘的事实运输合同关系,按法律规定,老王搭载江华后,便要承担保障江华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虽说该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但老王仍需对江华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老王承担江华65%责任。
在此,法院提醒司机和自驾车朋友们,出门在外,免费搭载他人,出了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