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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洞矿难3负责人一审判无期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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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太原2月25日电 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山西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被判处罚金1.852亿元,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宏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等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被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另有13人被判处1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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