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征收将有三大新变化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变化1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变化2
调整涉外人员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
变化3
首次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昨天上午,国务院正式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了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背景
与修订后的个税法配套
问:为什么要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
答: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国务院决定修改《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变化
个人所得增加“其他形式”
问: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现行《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与该标准相关的其他内容。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专家解读
新条例体现个税法税负公平原则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公布,有关专家表示,该条例继续延续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据悉,新条例共48条,修订内容包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升、涉外人员个税起征点标准的调整等内容。
平衡税负
承包、承租“起征点”提高
具体而言,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主要有: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都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因此此次调整意在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
缩小差距
涉外人员“起征点”不变
《实施条例》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据介绍,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中国税务学会有关专家认为,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条例逐步缩小差距,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焦点关注
转让股票所得 今后可能征个税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规定具体征收办法将另行制定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新增“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条款。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办法另行制定,这就意味着今后转让股票所得有可能开征个税。国税总局昨日也强调,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纳税政策目前还不会改变。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个人所得的形式为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三种形式,此次在上述三种形式之外,《实施条例》增加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国税总局新闻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出现更多样化的收入形式,所以在个人收入形式中添加这一项,以保证个人所获经济利益均纳入税收征管。
此外,《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但国税总局新闻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股票转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还不会有任何变化。
记者了解到,目前证券收入所得以及实物所得不征收个税,但新的《实施条例中》已经为股票所得和实物所得今后开征个税埋下伏笔。
释疑解惑
2月工资3月发未必省税
税务总局强调计税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22日下发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强调计税时间为“实际取得”的时间,即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1日前获得的工资应适用1600元的原标准。而如果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则可以适用2000元的新标准。
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总表示,之所以强调“实际所得”,是因为我国目前各单位工资的发放时间不一,而且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灵活性。用实际取得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新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体现公平原则。
如果将2月份的工资放到3月份发放,会不会省税?对此,税总人员表示,这样做尽管可以适用2000元的新标准,但3月份工资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否则3月份就要发放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当月的全部工资要合并计算纳税,事实上会加重税收负担。
之前有税务人士表示,如果使用新“起征点”计税的所得是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那么将年终奖放到3月发是有利的。不过有税务专家指出,年终奖放到3月发只有一种情况可因新起征点而受惠,即工薪所得(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部分)低于新起征点、且差额可令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下调一档的情况。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中新社、新京报、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