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屏蔽门夹死乘客 家属索要赔偿
【焦点关注】
2007年7月15日下午,上海轨道交通一号线上海体育馆站站台上,一名男性乘客在上车时被夹在屏蔽门和列车 门之间,列车启动后,该乘客被挤压坠落隧道不幸身亡。10月16日,死者孙某的母亲将地铁的运营方和主管方及屏蔽门生 产厂家告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8万余元。原告表示,上述索赔金额中包括30万元精神抚慰金和 30万元惩罚性赔偿。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近年来,徐汇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多起有关发生在地铁里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纠纷案,但索赔金额如此之高且包含惩 罚性赔偿的案子实属罕见。
事件回放:地铁屏蔽门夹死乘客
7月15日下午3时34分,47岁的乘客孙某在上海轨道交通一号线上海体育馆站下行(往莘庄方向)站台上车时 ,被夹在屏蔽门和已开动的列车之间,跌入隧道后当场死亡。
10天后,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事。发言人焦扬说,经调查,7月15日发生在上海地铁一号线的“ 屏蔽门夹人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乘客未听从关门警示灯警告,强行登车所造成的。焦扬还说,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事故高度 重视,督促有关方面从技术手段上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上海地铁运营公司也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及屏蔽门设计方、生产厂 商等进行专题研究,近期将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据了解,为慎重起见,事发车站屏蔽门已暂时停用。在技改措施正式实施前 ,上海地铁运营公司将采取3项临时性安全防范措施:第一,适当延长列车停站时间,加强列车司机对开关门状态的瞭望、确 认,加强站台服务人员现场巡视与监护,确保乘客安全;第二,在客流大的车站,组织志愿者协助车站服务人员加强客流疏导 与安全防护;第三,赶制安全警示标志,加贴在屏蔽门上,提醒乘客,强化安全宣传。
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事后表示,事发当时,列车蜂鸣器与屏蔽门灯光已经发出警示,列车即将开动。在这种情况下 ,这名乘客仍强行上车,由于车内拥挤,他未能挤进车厢。这时,屏蔽门已经关闭,列车正常启动,这名男子遂被挤压坠落隧 道。
惨剧发生后,死者孙某的家属和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了磋商。但双方 在赔偿数额上争议很大,导致磋商失败。
今年8月9日,孙某的母亲曲女士正式聘请律师事务所介入此案,该所就此案专门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小组。
8月13日,该案代理律师与地铁公司取得联系,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双方进行再次磋商。据死者家属称,当时 找到地铁公司交涉时,地铁公司一再推卸责任,并称孙某死亡的原因另有蹊跷,地铁公司只能按照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赔偿 标准予以赔偿。因此,双方在责任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第二次磋商再告失败。
10月16日上午,孙母委托律师将诉状递交到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地铁的运营方和主管方及屏蔽门生产厂家赔偿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8万余元。
之所以到现在才起诉,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称,主要是在针对哪些单位提起诉讼等问题上延误了一段时间,本来想将香 港一家屏蔽门技术服务提供商一起告上法院,但法院立案时认为该技术服务提供商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目前的被告除了上 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外,还有从事屏蔽门设计、生产、安装的西屋月台屏蔽门(广州)有限公司 。
质疑之声:屏蔽门设计安装有缺陷?
“西屋月台屏蔽门(广州)有限公司在设计和生产安装屏蔽门时理应考虑到乘客有被夹在屏蔽门与列车门中间的可能 性,并对此危险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以排除此危险的发生。”原告孙母在诉状中说:“但该公司忽视了这一安全问题, 给安全事故发生留下了严重隐患,并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原告孙母称,儿子之所以遭遇不幸,是因为他在地铁列车未启动时已经被夹在屏蔽门与列车门之间,“因为地铁列车 与屏蔽门之间有约29厘米的间距,而屏蔽门底部10厘米高处被设计成与地面呈45度倾斜结构,使人无法站稳,所以列车 启动后发生惨剧”。
这起惨剧的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舆论的目光也集中在地铁屏蔽门的安全性方面。一般情况下,地铁列车驾驶员 进站后会走出驾驶室,在车头处通过监控录像和目测,确认车门、屏蔽门正常关闭后,再返回驾驶室启动列车,但是由于许多 站台有弯道,加装屏蔽门后两扇门之间的光线较暗,所以目测并不一定准确。
目前,上海轨道交通一号线和四号线都安装了屏蔽门,据悉,一号线的屏蔽门是通过信号联动而自动开关的,四号线 的屏蔽门是由人工控制的。乘客反映,四号线的屏蔽门是车门关闭后两三秒再行关闭,心急的乘客趁着屏蔽门没有完全关闭时 往里冲,那么这个时间差可能刚好导致乘客进了屏蔽门而车门已经关上了。
另据调查,地铁列车的车尾处安装了一排灯,这些灯的位置就在列车门和屏蔽门之间,万一有人被夹住,列车驾驶员 的视线就会被阻挡,驾驶员就可以据此作出判断,暂缓开车。当然,如果站台是弯道,就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目测了。
由于屏蔽门多次夹人,社会舆论关注到底有没有彻底的解决办法。有市民提出:“如果车门和屏蔽门之间安装一个像 电梯一样的红外传感器,如果有物体在中间阻挡,列车就不能启动,那该多好。”
西屋月台屏蔽门(广州)有限公司事发后对外宣称,为了避免夹人事故再次发生,该公司正考虑在屏蔽门内侧安装安 全开关,如果有人碰到安全开关,列车就会暂停开动。
“如果能在车门与屏蔽门之间安装安全装置,或有逃生装置及紧急制动装置,让被夹人逃生及制动或者列车驾驶员注 意观察并及时拉响警报,悲剧就会避免。”死者母亲称。
争议焦点:赔偿依据存分歧
据地铁公司透露,事发时列车蜂鸣器与屏蔽门灯光已经发出警示,但孙某上车时被夹在屏蔽门和已开动的列车之间, 跌入隧道当场死亡。那么,这个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
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有关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各有说法。有关部门也没有对这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因为法律上没有向 有关部门授权对此类事故作责任认定的规定。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但该款没有提及是否应该作出责任认定,以及哪个部门 应该作出责任认定的规定。
责任认定上的不明确,造成双方在赔偿金额确定上的分歧。“在谈判过程中,地铁公司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们 也有这个想法。”孙母的代理律师说。
在谈判过程中,对这起事故适用什么法律,双方也存在分歧。孙母的代理律师透露:“地铁公司搬出《铁路交通事故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该条例,‘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 ,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我们最多获赔15万元。但我们却认为应该按 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而该金额远远高出15万元,所以双方在这个方面僵持下来了。”
巨额索赔:包括30万元惩罚性赔偿
事发第二天曾有媒体爆料:有关部门发现事发当时该男子身上携带0.29克海洛因,事后在其血液中检测出有毒品 成分,显示该男子在乘坐地铁前有吸毒行为。对此,死者家属不置可否,并称无法认定这是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造成孙某 死亡的正是由于屏蔽门的设计缺陷、地铁运营管理方的疏漏以及列车司机的玩忽职守。因此,在118万余元的巨额索赔款中 还包括了30万元精神抚慰金和3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孙母的代理律师说,“孙某是被活活撮撵致死的,死状惨不忍睹,对 他的母亲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过分”。
至于3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孙母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只有判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才能对被告起到惩戒作用 ,对于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以及保障公共服务的安全性起到警示作用。不过,该律师承认,这类惩罚性赔偿在国内没有具体法 律规定,而在国外并不少见。
惨剧发生后,地铁公司在屏蔽门上贴出了醒目的黄色警示标语,并在列车进站时的广播中提醒乘客,在上车时注意列 车蜂鸣器与屏蔽门灯光发出的警示。地铁公司还提醒乘客,一旦发生危急状况不要慌张,车门内的紧急拉手可以应对突发情况 ,屏蔽门内也有紧急拉手,可以帮助受困乘客解围。
地铁公司表示,他们已注意到孙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这起事故死者孙某应当负主要责任,因为在列车蜂鸣器与屏 蔽门灯光已经发出警示的情况下,孙某仍强行上车。对于这种不当行为引发的后果,孙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这就像一名行 人过路口一样,明明看到前方的红灯已经亮了,但仍往前冲,这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违反了交通规则。”这位人士说 。
此次事故发生后,有人建议,能否在列车车门和屏蔽门之间安装感应器。地铁运营公司的有关人士透露,一种激光探 测装置正在研制过程中,另外,该公司还将加宽屏蔽门的厚度,以缩小屏蔽门与列车门之间的间距。
相关案例:地铁屏蔽门夹坏手提电脑
一年前,离本案事发地点仅一站之遥的徐家汇站,也曾发生一起乘客的电脑包被地铁车门夹住,导致上万元笔记本电 脑跌落轨道并损坏的事件,继而引发了上海地铁屏蔽门投入使用后的首例财产损失纠纷案。
去年7月24日14时37分,陆先生从徐家汇地铁站验票口进入地铁,14时41分,一辆开往上海火车站的列车 进站。车门打开后,陆先生按“先下后上”的乘车规矩,等车上的乘客全部下车后才准备上车,当他刚抬腿跨进车门,头顶上 的蜂鸣器便响了起来。陆先生进入车厢后,列车门与屏蔽门相继关闭,这时,列车门却夹住了陆先生的电脑包带,整个电脑包 被“困”在列车门和屏蔽门间。列车启动后不久,电脑包就撞上隧道壁掉落。尽管后来破破烂烂的电脑包被找到,但里面价值 11350元的笔记本电脑彻底报废。由于地铁运营公司只愿补偿2500元,双方协商不成,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 偿财产损失10858元。
庭审中,原告、被告之间就电脑损坏是陆先生自己保管不当、还是地铁公司疏于管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为此, 双方都拿出当天的监控录像佐证。地铁公司认为,正因为陆先生“抢门”才导致这一事故的发生。他上车时,屏蔽门和列车门 都响起了关门蜂鸣提示音,他赶着进去,才不慎将包夹在门外。如果陆先生在红灯亮了之后不抢着上车,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陆先生则认为,即使自己“抢门”,如果轨道列车驾驶员能在开车前仔细观察,及时发现车门外夹着电脑包,这场事故就能 够避免。由于站台上深色的屏蔽门玻璃挡住了驾驶员的视线,驾驶员没有看见电脑包,才启动了列车。
当时地铁公司对陆先生的主张提出了反驳,称屏蔽门和地铁车门夹到人体、包裹等较大异物时都会自动弹开,但遇到 纤薄衣物、包带时却很难感应,列车系统仍会显示车辆正常。开车前,驾驶员下车观察,发现屏蔽门外无异物,列车的系统也 显示一切正常,这才开动了列车。
去年12月20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地铁公司作为旅客运输企业,有责任保障旅客及其随 身携带物品的安全。但被告工作人员未仔细瞭望,在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即关门,存在过错,造成原告电脑包被夹在车门外导致 损坏的后果,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列车警示灯闪烁、蜂鸣器鸣叫后仍未予注意,上车后发现电脑包被夹也未采取 拉紧急拉手等紧急措施,亦存在过错,对造成的后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判令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陆先 生6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对于本案来说,被夹的是一个大活人,然而屏蔽门和车门却仍没有任何感应,可见相关技术措施并未起到足够的作用 。显然,地铁屏蔽门设置的弊端以及司机操作的问题早已存在,如果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并实施有效的防范措施,一年后 的这场惨剧很可能就会避免。
刘斌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