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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参保:1992年6月30日以前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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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袆)市政府日前下发《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明确了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年限认定及养老金计发方式。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不满60周岁的男性和不满50周岁的女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对应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对应年度的缴费费率计算历年缴费额之和,1992年6月30日以前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参保范围

规定中明确的养老保险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城下乡知青和知识分子农转非配偶等个体劳动者,统称为“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且有参保意愿的,可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

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初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1996年至2007年期间对应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后为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对应年度的缴费费率所计算出的历年缴费额之和。补缴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限认定

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在1992年6月30日以前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

城镇未参保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可按《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按本人意愿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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