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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多次诈骗均未入高墙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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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太凌 通讯员于静)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但因正处于哺乳期而暂被监外执行。这已是于某多次以照顾子女、怀孕等原因未被送入高墙之内。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昨日表示,刑法给予了孕妇罪犯的“例外”体现了人文关怀,但也有可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

辩称因拮据骗钱被判缓刑

记者从门头沟检察院了解到,2005年7月,于某以借车为名将张某的一辆银灰色捷达车骗走并变卖,得赃款45000元。经鉴定,于某所骗车辆价值77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当时讯问中,于某辩称自己离婚后独自抚养一个8岁的孩子,生活比较拮据,所以才产生骗钱的念头。最终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取保候审期间再诈骗5起

检方了解到,于某首次犯罪后,先后两次以高额利息为饵骗取熟人董老太共9万元。

警方2007年3月将于某控制,并以涉嫌诈骗罪再次对其刑事拘留。同年4月检方做出批捕决定时,于某称自己怀孕了,检方将其转为取保候审。

期间,门头沟公安分局再次接到群众报案,称汽车被于某骗走卖掉。警方陆续发现,于某在此次取保期间又进行了5起诈骗活动。

正值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

随后公安机关补充了起诉意见书,将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也向门头沟区法院提起了补充起诉。

检察官认为,本案中于某被追诉的5次诈骗行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又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于某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但是于某因其所产女婴现正值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

办案检察官表示,从教育挽救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刑法给予了孕妇许多“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好意’常会被某些不法分子恶意利用,以此逃避侦查、羁押或者死刑,近年来孕妇犯罪现象频繁发生。这些呼唤着相关的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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