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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广电总局要求禁映电影《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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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述禁映法律依据

两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论述《色·戒》应当禁映的依据。

张力和陈肖言律师提出,广电总局不应为《色·戒》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依据,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中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他们还列举《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提出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13条中规定: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14条规定,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两位律师说,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自己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法院应该受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这个决定应当在7日之内做出。

◎记者调查

《色·戒》该不该禁映

反对禁映者:艺术与政治属两个领域

支持禁映者:“艺术”不能戕害最基本的家国观

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提起的这桩诉讼,记者进行了随机采访,发现在是否该对《色·戒》禁映这一问题上,不同人群不同反应,支持禁映者和反对禁映者各执其词,且不乏冲突。

反对律师起诉的人群中,省内一位文艺理论教师的意见比较具有代表性。这位教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很喜欢《色·戒》这部影片,不同意律师的说法。一部作为艺术形态的电影,不能过多地往意识形态和政治形态上靠,不能过于上纲上线,这本身就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宽容和开放程度的体现。

她说,“我觉得《色·戒》不是汉奸文学,而是体现了人性的复杂化,难道以前那种一提到汉奸就是万恶不赦、典型的脸谱化和反面形象就是革命文学吗?《色·戒》的表现形式在世界文学和电影史上早已很普遍,这是人性的张力所在。”

这位教师认为,律师的说法,是不了解艺术,非要把政治范畴的“是非”拿到艺术范畴考量,这是不对的。李安需要通过王佳芝和易先生这样的角色,探寻人性中幽微、深邃的内容,这跟政治是两个层面的东西。

这位教师还提出,目前,律师寻找热点题材进行炒作已形成一种风气,而律师作为社会理性和法律的标尺,过于参与这些热闹,会让社会浮躁升级。

而支持禁映者则是另外一种观点。他们的理由正如提起本次诉讼的律师之一张力所认为,思想性有害的东西,艺术性越完美,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色·戒》让人们认识到了“立场”的重要,尽管很多人对艺术作品的“立场”很排斥。他们认为,这部电影恶搞抗日史实、丑化抗战志士、美化汉奸头子,打着“人性”的旗号鼓吹奴性、歪曲人性,以所谓“艺术”为招牌渲染色情性虐、投降变节,戕害了人类最基本的家国观念。这些都是和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相违背的,国家广电总局难辞其咎。

在张力的博客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表述,“我们起诉广电总局,就是要在法律的视角下表明我们的态度,在法律程序中谴责《色·戒》之流玷污民族精神、民族大义的卑劣行径,同时表达我们对无数爱国先烈的崇敬之心,以对中华民族复兴及世界和平祈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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