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 工作了20年的临时工被清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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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茂至今对岚县新华书店萦回梦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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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他们,曾经工作在第一线;他们,曾经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和汗水;那份微薄薪水的工作在他们眼中代表的是稳定,是盼头。然而同在一间办公室工作,同在一幢大楼里出入,同样的工作性质,他们却是付出最多收获最少的人群。这类被公众亦或自嘲为“二等公民”的人群就是临时工。于2008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无疑为临时工们带来了福音。但是,不少用人单位纷纷在这部新法实施之前大量辞退员工,临时工再次成为首先被“砍”的羔羊。
干了20多年还是没有任何保障的临时工
日前,岚县三位遭遇单位清退的临时工带着满腔的委屈和不解约见了记者。
李怀茂,十几岁时便以临时工身份进入岚县新华书店,从门市营业员干到仓库保管员,在新华书店他奉献了自己的青春,整整干了24个年头。
用李怀茂的话讲,像他们这样的临时工不过是个“二等公民”。为了生活,为了熬成正式工,他们只能忍气吞声努力工作,但晋升为“正式工”的梦想却一次次破灭。所谓的平等只是他们心中一个渐行渐远的梦。
“我现在的月工资只有500元,而从事同样工作的正式工每月能拿1000多元,单位上经常给大家发一些福利,但更多的时候,临时工只能拿到‘正式工’的一半,其他的一些待遇,像我们这样的‘临时工’根本就享受不到,真不公平!”李怀茂向记者抱怨。
据李怀茂称他的工资也是2006年才加到每月500元的。就这区区五百元却是临时工中工资最高的。因为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任何社会保险、养老保险都没有。但是李怀茂还是20多年如一日,默默无闻,任劳任怨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一个人干保管就干了11年,全县所有的教科书回来后都是我一个人分发。有时候要卸货,晚上常常加班到半夜。”提起自己的工作,李怀茂觉得他干的远比正式员工多得多!
在他和单位签订的一份为期两年的承包销售协议中,记者看到他竟然得承包10个学校各年级的《目标检测》(一种参考书)和活动用书的销售。尽管这样,提起这份协议,李怀茂无不自豪地说,他2007年的销售任务百分之百完成还受到领导表扬呢!然而谁能想到,干劲十足的这个临时工饭碗却是朝不保夕。
和李怀茂遭遇相同的在岚县新华书店还有两位。其中一位是65岁的康三元,自建筑公司下岗后就进入新华书店,干一些看门烧锅炉的工作。但康三元一看大门就是22年!然而干了整整22年,那个令他充满幻想的单位却会将自己无情打发。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他是个临时工。对于一个已经渐渐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来说,他的暮年远是个未知数。
薄薄一张纸函,20年劳动枉成空
11月20日,岚县新华书店经理陈某给职工传达了一份紧急通知,按规定要清退部分临时工。12月13日,李怀茂和其他3人的名字赫然出现在清退名单上,并要求12月20前必须移交工作。
在那份《关于全面清理临时用工紧急通知》的函中,记者看到,清退理由是经营形势越来越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人力成本。
“通知所称临时工,是指未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不含退休、内退返聘人员,以及原占用本单位计划内临时工指标且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所有临时工都在此次清退范围,特别是在本单位工作满8年以上的要全部清退。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标准依据本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本人工资的标准是指解除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可以看得出,所谓的“临时工”干活大多很卖命,不敢稍有差错,因为都面临着“一句话便可撵走”的危机。大部分的“临时工”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相应的待遇,否则会被要求“走人”,即便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也不例外,职工的工资待遇基本是凭单位的“自觉”和领导的“良心”。
然而就是卖命也仍然抵不住一纸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函文。
记者在致电岚县新华书店陈经理时得到这样的答复:他们三人委屈也没有办法,书店完全按照指示办事。至于12个月的经济补偿,是每年一个月,12个月补偿封顶。也就是说,12年封顶。
面对三个上学的孩子,老婆每月300元工资的李怀茂家,这12个月的补偿无疑是杯水车薪。面对日渐老去,无处安家的康三元老人,5000元左右的补偿金又能带给他什么?
临时工,何日消逝于历史长河中
临时工,一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却在实际生活中延续至今。
临时工,是与固定工、合同工相对应的一种用工形式。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
自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全面建立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劳动部已对这一用工制度进行了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因此,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早应当不复存在,“临时工”作为一项用工形式也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尽管临时工的提法已经没有意义,尽管说企业以劳动者是临时工为由敷衍不为其参加社保等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在实际上,临时工在现实中依然大量存在。用人单位还大量地使用着较正式工“价廉物美”的“临时工”,依然有不少的劳动者受着所谓“临时工”的苦和“临时工”的委屈。
文/图 首席记者 屈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