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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上有油污下楼人摔骨折(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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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物管担责七成,伤者不拉扶手自担责三成

本报讯 职员外出办事时,在楼道里摔伤,引发一起民事官司。昨日,江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楼道有油污致人摔伤,物管担责七成;伤者下楼不拉扶手,自己担责三成。

伤者崔某是青岛海尔电器重庆分公司的职员,该分公司的驻地在江北区阳光城5楼。崔某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9月30日下午2点,她准备从5楼的办公室下楼办事,发现乘电梯的人太多,就选择走楼梯。法院查明,当崔某走到2楼至1楼之间时,因楼梯上有油污,崔某滑倒,并顺着梯子滑摔到两层楼之间的转角平台处。闻讯赶来的保安和同事把她送到医院。医院诊断,崔某被摔成骨折。

崔某认为,她之所以摔倒,是因为事发地没有照明灯,而且地上还有油污,这些是物管公司管理疏忽造成的。为此,她把该楼的物管公司——江北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万元。

对于崔某的起诉,物管公司辩称,崔某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此外,楼道处有路灯照明,地上也没有油污。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物管应对进驻楼内的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公司对楼道内的油污未及时发现及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崔某滑倒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崔某下楼时,明明看见楼梯有油污而不拉扶手,也存在一定过错。于是,法院认定崔某损失为6393元,为此判决物管承担七成责任,即赔偿崔某4475元。

此案承办法官提醒市民,生活中要注意细节。就像本案,如果当事人发现油污并及时处理,就可以避免摔伤事件的发生。另外,事情一旦发生,民事责任的划分也会与当事人如何处理这些细节息息相关。

(记者 莫雪庆/文 郭娟/制图)

网络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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