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抢劫犯“零口供”照判十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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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记者伍洲奇
近日,湖南娄底冷水江金店劫案一审有结果,面对事实却拒不“认账”的犯罪嫌疑人蒙国报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 处罚金5000元。据悉,此案系该市判决的首例“零口供”刑事案件。
2007年5月4日下午5时许,蒙国报与另两名男子,在冷水江市心连心超市金器柜台假装购物,其中一人趁柜台 营业员不注意,从柜台内盗窃两枚价值10495元的铂金手镯,营业员发现后大声呼喊,盗取手镯的人将两枚手镯丢在地下 ,被营业员捡回。超市保安万某、曹某等人闻讯赶到抓住了其中两人。蒙国报见状,从身上拿出一弯刀向万某砍去,将曹某的 手划伤,两名同伙乘机逃跑,蒙国报被超市保安协力制服。
蒙国报被抓后,拒不承认自己的作案事实,并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检察办案人员经多方调查取证,通过证人证言 佐证及对蒙国报和凶器的辨认,最终确认蒙国报持刀砍伤保安其实是为了营救同伙。法院认为,虽然蒙国报一直拒绝供述自己 的犯罪事实,但检方所举的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从而作出了前述判决(据《三湘都市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 南湘和律师事务所胡勇平律师,解说有关口供的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胡勇平律师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警察三年。
胡勇平律师说,“所谓口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述、关于 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和揭发同案被告人的攀供。‘零口供’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作任何陈述。”
胡勇平律师表示,“口供的确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性,这也是口供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基础。(法制周报新闻热线 :0731-4802117)由于口供的来源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是他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必 须对口供的证明力加以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 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 以刑罚。
村主任“零口供”获刑10年
近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零口供”案件成功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获刑10年。
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镇协力村主任刘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于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与副主任华某 、村会计历某合谋,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村委会记录、村民代表大会记录、承包协议书、记账原始凭证,将政府拨付的土地安 置费侵吞,共计18.6万余元土地安置费被刘某、华某及历某3人平分,每人分得6.2万余元。后来,村民王某名下的3 .2万余元在其索要下退回,3人每人实得5.1万元。2005年8月,刘某又与华某合谋,将村委会应得的4.7万元土 地安置费顶名后侵吞,刘某和华某每人分得2.3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不作任何供述,但白山市江 源区人民检察院依靠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据《城市晚报》)
胡勇平律师认为,“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沉默权’一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检查 机关所做的询问,必须如实回答。也就是说我国没有‘沉默权’,如果不作回答,可以在量刑中作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予以 从重处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村主任的身份,一样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2004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属于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可以依法按贪污罪量刑。
证据锁定“零口供”毒贩
2008年1月1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零口供”的张云飞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2 007年9月29日,三亚开往北京西的T202次列车员按规定清查车厢卧铺时,在5号车厢,一位名叫张云飞(化名)的 旅客称,自己是5号车厢10号上铺的旅客,列车员拿了他的车票还没有给换卧铺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 02117)经核实,列车员确定张云飞不是该铺位的旅客。在调查中,4号车厢的多名旅客向乘警证实,张云飞从广州站上 车,将一个花色塑料手提袋等物品放在该车厢10号上铺后离开。从这个塑料手提袋内,乘警发现了一小塑料包淡黄色晶体状 的物品,经技术鉴定,重31.2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确定为一种新型毒品。但张云飞不承认毒品是他携带的 。在法庭上,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张云飞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法庭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物证、抓获经过等确凿证据。根 据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飞虽然是“零口供”,但各种证据足以证明他运输毒品,张云飞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遂作出上 述判决。(据《大河报》)
胡勇平律师说,“法院定罪量刑的关键,是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而‘零口供 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胡勇平律师表示,“零口供规则”可以为将来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指控犯罪提供经验,做好准备,并且有效遏制当 前屡禁难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人员的水平,还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因为口供具有虚假 性和易变性特点。如果审查起诉时,主要依据口供,那么在审理时被告人往往翻供。(本报博客地址:blo g.sina.com.cn/fazhizhoubao)这时其他证据也往往出现漏洞,因诉讼时限制约,容易出现冤假 错案。“零口供规则”可以起到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对公诉人的错误诱导,可以提高公诉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案 件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