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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签劳务合同”成了一种倾向

东方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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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本报的“劳动合同法咨询热线”开通半个多月来,来电反映“转签劳务合同”的约占咨询总量的50%以上。从来电咨询情况看,“转签劳务合同”现象不仅发生在民营企业,也存在于国有企业、甚至不少使用工勤人员的事业单位。

王师傅在青浦区某公司打工,劳动合同原本到今年5月到期。去年12月30日,公司突然提出要重新签订合同,并要求王师傅他们这一批300多名员工一律同某劳务公司签约。为此,职工表示强烈不满,认为他们从事的工种是单位主要岗位,并非临时、辅助的岗位,坚决拒签劳务合同。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反复协商谈判,该公司眼看已经严重影响生产,不得不重新与这批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据记者实地调查,眼下用人单位转签劳务合同现象大约有两种情况。

其一: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表示可以留下,但要员工换个“东家”———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称“其他一切待遇不变”。员工提出异议,不签合同的话只能走人。记者先后在环卫、制造等行业的调查中发现,合同到期改签劳务合同情况较为普遍,现实情况下,为了保住饭碗,绝大多数职工只能接受这一“不平等条约”。另外,根据本报热线电话接听统计,此类现象约占投诉反映“逆向派遣”总数的70%。

其二:员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与另一家劳务公司签合同。员工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单位不同意,表示“并没有造成员工失业,只是变更合同主体”。如员工不同意,结果也是丢了饭碗。

据调查,用人单位近期之所以如此热衷“逆向派遣”,关键是想借劳务派遣公司之“壳”逃脱《劳动合同法》的诸多约束,具体有以下两个目的:首先,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嫁”派遣公司,员工原先的几年甚至十几年工龄将在“转嫁”中全部归零,今后一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则可相应大幅减少;其次,将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到派遣公司,可规避《劳动合同法》提出的“签订两次合同后要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等一系列规定。作者: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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