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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开餐饮的门面开了面馆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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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面转租惹纠纷

实习生 周师洁 唐娟胡义华

本报讯(实习生 周师洁 唐娟 记者 胡义华)户主的协议上,有不能开餐饮的条款,但租户却开起面馆。昨日,武汉锦绣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很是不解:“出了事,是户主还是租户承担责任?”

事情缘于雄楚大道绿之苑小区一楼“好面馆”,去年12月28日的开张。当日,承担小区管理的武汉锦绣物业管理公司三位管理人员上门劝阻,被对方殴打,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物业公司现已垫付2万余元医疗费。

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介绍,根据购房协议,该小区门面商铺不得开办餐饮,这个门面是业主租出去后,租户开办的面馆。

对此,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指出,如果承租人(即面馆老板),与业主签了协议是开面馆,则业主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承租人擅自变更经营内容,改为开面馆,则是承租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必须停止经营行为,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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