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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英俱乐部将清偿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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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潘文婕记者袁玮)日前,前“国脚”申思和江津现身徐汇区法院,作为上海群英足球俱乐部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诉讼,一起借款纠纷终于顺利调解。

2005年12月13日,被告上海群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向青岛盛港货运公司借款200万元,以备球队筹资,借款期为1年。可一年过后,俱乐部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到期归还。盛港公司多次向俱乐部催讨无果。

去年11月,盛港公司向徐汇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群英足球俱乐部归还借款之本息,俱乐部的3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据了解,这3名股东共出资认缴群英足球俱乐部股份1500万元。

庭审中,申思和江津来到法院,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代表俱乐部应诉。为了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特意在庭审前安排原、被告双方调解。双方对系争的借款事实和借款合同均表示认可,经过法官细致耐心调解,申思和江津两人代表被告方与青岛盛港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群英足球俱乐部同意于今年1月25日前清偿所借款项及相关利息227万余元,并主动承担案件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7万余元。

【“群英”案例链接】

2006年初,戚先生到上海群英足球俱乐部,商洽将儿子小戚送到俱乐部踢球事宜。俱乐部承诺一年期满即签订正式合同,但戚先生必须先交纳2万元。同年5月,戚先生支付了钱款。几个月后,小戚因与队友打架而离开俱乐部。因没有要回2万元保证金,戚先生将群英足球俱乐部告上法庭。

原告戚先生认为,在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儿子被辞退,俱乐部理应退还保证金2万元。俱乐部则辩称,小戚在训练时免费使用俱乐部的设施、场地等资源,2万元应属于原告赠与被告,而不是保证金,现在小戚因违反球队管理条例而离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2万元为签约保证金较符合客观事实和较具合理性。现双方已缺乏继续合作意向,被告应当退还保证金。

一审后,群英足球俱乐部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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