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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逮了10贪官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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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07年度被查处判刑的10名贪官。2008年,南京市将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严肃查办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环保等领域中涉及民生的案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1 束寿昌,1941年生,原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厂长(副厅级)。2006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至2001年4月间,束寿昌利用担任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厂长的职务便利,为南京市溧水某公司等单位在购销汽油、柴油、原油等油品业务中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毛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4万元。束寿昌将其中50万元于2002年2月用于在上海注册成立上海某有限公司。2006年2月,束寿昌从该公司分得红利人民币45万元。在侦查阶段及法院审理过程中,束寿昌已退出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9万元。

2007年4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束寿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2 陈志强,1956年生,原系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皮肤病研究所(皮肤病医院) 所(院)长。200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间,在皮肤病研究所综合防治业务楼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陈志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参加工程竞标,收受公司为其住宅装修材料及费用计人民币16余万元。2002年至2006年间,陈志强在上海某公司南京办事处销售实验室设备及耗材过程中,为该办事处谋取利益,收受该办事处经理徐抒慧的尼康D100数码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12400元。2006年12月7日,陈志强主动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投案。

2007年6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陈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3 孙海,1967年生于南京市,副处级,原系南京有线电视台网络部副科长、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0年间,孙海在担任南京有线电视台网络部副科长、网络工程建设部主任助理期间,在管线工程建设中,为江苏某市政工程建设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周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50000元。2001至2004年底,孙海伙同本单位管线员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南京市江宁区某电信公司大庆公司承接的多项管线工程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5次共同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夏某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73.8万元。

2007年10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孙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4 戴忠,1952年生,原南京市工业供销总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地方铁路总公司总经理。2006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至2006年7月间,戴忠利用担任供销总公司总经理、地铁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吴某(已判刑)承包供销总公司燃料分公司、方某(已判刑)承包地铁总公司工程公司煤炭业务、并为两人虚列业务支出套取利润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方某和段某在煤炭销售、货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216250元。2006年5月至6月间,戴忠利用担任地铁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与该公司业务开发部副主任方某某虚构劳务费和运费支出,套取公款人民币11280元和75400元,其中戴忠实得人民币25000元,方某某实得人民币25680元;人民币36000元作为业务费支出。

2007年11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戴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5 冯斌,1947年生于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医院)党委书记兼所(院)基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2006年1 2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0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1年春节前至2004年11月间,冯利用担任皮肤病研究所党委书记兼所基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句容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监理公司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484720.53元、美元1500元。

2007年9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冯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6 李光耀,1963年生于宜兴县,大专文化,江苏金扬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监视居住,2007年1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李光耀受中国石化集团南京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推荐,先后于2001年至2006年间,担任苏州工业园区电力燃料公司、江苏南通宁汇石化有限公司、江苏金扬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业务单位或个人所送钱款合计人民币199万元,并为这些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李光耀在有关组织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

2007年12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李光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7 曹达溪,1947年生,原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生产处处长、生产计划处处长。2006年10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11月2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4年春节前至2002年春节前,曹达溪利用担任中石化金陵石化炼油厂生产处副处长、处长、生产计划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省石油公司某支公司等单位购销、来料加工汽油、柴油、原油等油品的生产、调度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8次收受该支公司业务经理陶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计85.5万元,港币4.76万元。

2007年7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曹达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8 刘志新,1962年生于南京六合区,原南京市六合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06年12月间,刘志新在担任南京市六合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批本区人防工程建设及筹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好处共计人民币360000元。2003年上半年,卞某挂靠南京市某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建筑面积为6086+ 986. 5平方米的某商住综合楼工程,按照规定应缴纳金额为人民币292128+ 47352元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卞某为谋求免建该防空地下室、免缴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申请须由人防部门审核同意才能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时,请时任南京市六合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的刘志新在审查中给予帮助。刘志新在未请示领导、卞某未建防空地下室、未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房费的情况下,擅自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为卞谋办理了该工程人防部门的审批手续,致使国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遭受损失达人民币340128元。

2007年11月27日,法院一审判决刘志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9 赵建强,1958年生于南京市,原南京市建邺区环境保护局局长。2006年9月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赵建强身为区环保局局长,违反公务处理程序,决定将相关单位应交区环保局的咨询服务费,以及应缴纳的排污费以监测服务费、环境评估费等名目收取并打入以区环保局司机李某名义开办的南京某环保咨询服务中心账户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8.93万元。同时,利用职务便利,将相关单位应缴排污费14万元非法占有。

2007年1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赵建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10 王惠堂,1949年生,原南京市下关区房地产管理局正处级调研员。2005年9月21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至2002年1月,王惠堂在担任南京市下关区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滥用职权,指使下属单位将本应上交单位的永宁街某号401室房屋过户至亲戚名下,造成国有资产及利息损失31.8万元。2003年5、6月份,在转让下关区小市街道某地块土地使用权时,王惠堂接受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孟某人民币20万元,将该地块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

2006年9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惠堂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崔洁 肖水金 魏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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