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审视:国际环境中的孔子学院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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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津巴布韦大学孔子学院汉语教学班的师生正在上课际文供图
在中国综合国力渐进高昂的脚步声中,全球兴起了“汉语热”,孔子学院作为中国政府推广汉语教学和文化交流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机构,正在遍“球”开花。去年岁末,来自世界各地的二百多所孔子学院代表还齐聚北京,举行了第二届孔子学院大会,共同为孔子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那么,这一由政府推广的全球品牌,其品牌等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在其国际化的运行中,又当如何适用相关法律呢?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孔子学院全球化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报记者 陈煜儒
2600年前,孔子虽然曾带领弟子周游列国,甚至有过“乘桴浮于海”(坐着木筏出海)的梦想,但终其一生,他老人家的足迹也没有走出过今天山东、河南两省的地界。然而,孔老夫子可能做梦也不会想到,在21世纪的今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力增强,他的学说作为中国的文化名片走向了五大洲,走进了全世界热爱和平的人们中间。
近年来汉语热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在中国的近邻韩国,上百所大学开设了汉语课程,学习汉语的人数超过100万,一些著名的企业出于战略考虑越来越重视培养员工的汉语能力;在日本,“汉语热”直追“英语热”,成为继英语之后的第二大外语,学习汉语的人多达200万左右;2002年到2005年,英国大学里把汉语作为主课选修的学生数量已经翻了一番;2003年,美国有200所中小学校开设中文课,2006年增长3倍……
正是顺应了这种学习汉语的需求,中国国家汉语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汉办)决定在北京设立孔子学院总部,并通过总部授权在中国境外,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有汉语学习需求、又具备相应条件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孔子学院。自2005年正式启动该项目以来,国家汉办与各驻外使领馆和教学机构紧密合作,迅速地推动了孔子学院在全世界的建立。据最新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已在6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210所孔子学院(包括孔子课堂),其中125所已开班授课。此外,还有61个国家的200多个机构提出了开办申请。孔子学院已成为海外汉语推广的基地,海外了解中国的窗口,以及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的平台,并计划2010年前孔子学院的数量要达到500所。
孔子学院作为一个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窗口,其中的法律保驾作用不容忽视,品牌保护应如何进行?孔子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如何适用中、外法律规范,也是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品牌国际注册的三个问题
据中国国家汉语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有关人士介绍,作为孔子学院的管理机构,对于孔子学院在海外发展的品牌保护问题已经通过法律的手段正在进行中。目前已经委托商标代理公司负责孔子学院的商标注册事宜,并已通过了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申请程序,基本涵盖了所有建立孔子学院的国家和地区。
孔子学院作为服务类商标,要在与其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保护,在申请保护程序上并不简单。北京律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马翔说,我国企业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国际组织申请,另一种是逐一国家商标注册。
据马翔介绍,前一种方式中,最主要的一种是马德里国际注册,即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它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两个体系,截至2006年,马德里协定成员包括:意大利、法国、德国等57个国家和地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包括:美国、日本、英国等72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外注册的孔子学院,如果合作方的国家参加了这个协定,用马德里国际注册具有程序简便、价格低廉、方式统一的优点。另外,通过国际组织注册的方式还有:通过欧盟在其27个成员国进行商标注册,通过非洲知识产权局在该组织的16个成员国进行商标注册。
如果孔子学院的合作方不在马德里协定规范的范围之内,就需要用另一种商标申请方式进行补充,即逐一国家商标注册,但这种方式的缺点是申请时间长、费用高。由于每一个国际组织成员国都是有限的,不能涵盖企业所想要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国家,并且各国商标法规定不同,执行方式也不相同,要通过一次申请就可以在所有国家得到保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逐一国家商标注册还是具有其必要性的。
马翔律师强调,马德里国际注册虽然有优点,但其弊端也很明显,他认为孔子学院在利用这一方式申请时,一定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注册国家的局限性。马德里系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目前世界上尚有90多个国家或地区还不是其成员国。第二,必须以国内申请或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第三,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或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因此,基于以上原因,马翔律师认为,正是由于孔子学院近两年的迅猛发展,更应该加大品牌保护的力度。
国外运营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孔子学院章程规定,孔子学院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学,而是推广汉语文化的教育和文化交流机构,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机构。孔子学院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给世界各地的汉语学习者提供规范、权威的现代汉语教材;提供最正规、最主要的汉语教学渠道。
根据孔子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孔子学院设立和运营需遵守注册地法律,并且不抵触中国法律。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申办机构所在地有学习中国语言和文化的需求;有符合办学需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同时,孔子学院的运营要接受孔子学院总部的管理,如出现未经孔子学院总部许可,擅自设立孔子学院;盗用孔子学院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违反孔子学院章程和协议规定,破坏或恶劣影响孔子学院声誉的行为,孔子学院总部有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孔子学院走的是“非营利”的普及汉语之路。但是“非营利”并不等于不赚钱。从目前世界各地反馈回来的信息看,有些地方存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的不足,有些地方可能还能盈利。那么利益如何分配呢?
据孔子学院总部有关人士介绍,这主要依据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根据孔子学院章程,对新设置的孔子学院,中方投入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年度项目经费由外方承办单位和中方共同筹措,双方承担比例一般为1:1。中方的目的主要在普及汉语文化上,一般投入大于盈利。而合作方也会有自己的利益考虑,如免费享受中方提供的文化资源、提高自身国际化的知名度等,至于具体的盈利,双方会有一个协议,又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协议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依据《孔子学院中方资金管理办法》,孔子学院总部负责审核各孔子学院编制的项目预算、决算;负责统筹管理孔子学院中方资金。总部与合作方的孔子学院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各合作方主体应接受北京法院的司法管辖。
由于孔子学院系在海外注册的实体,因此,孔子学院如发生与第三方的法律冲突时需要依注册地法律。中国政法大学的国际法教授辛崇阳分析认为,如孔子学院在经营中与学院雇佣的职员发生劳务纠纷,这时就需要适用注册地国家的法律。这是国际法上所讲的属地管辖,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因此,辛教授指出,孔子学院作为推广中国文化的品牌,法律应如何有效地保障它在海外的运营,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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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世界各地孔子学院校长在山东曲阜孔庙大成殿前合影留念际文供图
日本立命馆孔院:力创品牌的NPO
本报记者 张超
立命馆孔子学院是日本第一所孔院,也属中国在海外设立的最早一批孔院。趁该院院长周玮生回国参加第二次孔子学院大会之际,本报记者采访了周院长。
第一所独立法人资格的孔院
立命馆孔子学院成立于2005年6月,位于京都立命馆大学内,由日本立命馆大学与北京大学合作创建,周院长本身即为立命馆大学教授。创建至今立命馆孔院已经创造了诸多第一,如举办了第一届在本土之外的孔院论坛、召开了日本第一届孔院联席会议等,其中还有一个第一就是立命馆孔院是第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孔子学院。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孔院都附属于某个海外院校,相当于其中的一个教学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立命馆孔院是在日本注册的独立法人。
立命馆孔院申请的并不是普通学校法人,而是特定非营利法人(NPO法人)资格。根据日本《私立学校法》规定,申请学校法人在财产、硬件方面需要通过较高的门槛,这是孔院所难以达到的,而且学校法人是有营利目的的,这不符合《孔子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该章程,孔子学院应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因此立命馆孔院的法人资格是依据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申请的特定非营利法人(NPO法人)。
该法原本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非营利事业发展,推动公益事业进步,对硬件没有特殊的规定,申请程序较为简单,审批也相对容易。该法要求NPO法人必须从事非营利活动,有酬劳的员工需占总员工数量的1/3以下,且不得从事宗教、政治活动等。据周院长介绍,孔院创建时选择这种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建院的效率,在日常运营方面,相比其它办院方式有较高的自主决策权,还可以设立法人账户等,一般小笔经费经孔院理事会就可以做主,不需要再经过大学审批,这也是立命馆孔院办事效率高的原因之一。当然大笔经费还是要经过立命馆大学的同意,毕竟大学是其主要经费来源。
《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中对NPO法人的管理也有详细的规定并设定了罚则,孔院NPO法人在获得较高自主权的同时,也必须遵循这些规章制度,如学院必须设立三人以上的理事及监事、人事调整需向当地政府报告、每年需递交财务报告等,周院长表示虽然有些制约但还是值得的。
中外合资与大学合作的孔院模式
开办孔院理论上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种是汉办独资经营,一种是汉办仅授权不出资,还有一种是汉办与承办方合资经营。由于前两种方式将对汉办或承办方造成较大的资金负担,在现实中不太可行,现存孔院采取的都是最后一种方式即中外合资的方式,只是在经费承担的比例上有所差异。像立命馆大学这样的“母体”———周院长称承办方为“母体”———实力较为雄厚,每年提供的经费占立命馆孔院所需费用的70%,另外立命馆大学还提供了办公场所、教具文具、电脑等硬件设施。汉办提供的经费占30%,4000册图书也是由汉办提供的。
孔院运营的独到之处是采取当地大学与中国大学合作办学的方式。北京大学是立命馆大学的中方合作方,负责向立命馆孔院派遣一部分老师,北大校长担任孔院的副理事长一职,理事长由立命馆大学理事长兼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立命馆孔院是非营利性机构,因此它的员工,包括院长、理事大部分是兼职,并不在孔院领取薪水,在孔院的工作相当于志愿者。
海外发展更应注重品牌形象
短短3年中,孔院在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孔院是个新生事物,尚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同时,周院长指出,孔院还存在如何让当地民众接受的问题。在日本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有的人不理解孔院,甚至把孔院和“文化的入侵”联系到一起。周院长说,消除这些误会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强制性的推动,生硬的解释解决不了问题,最终还是要靠文化本身的吸引力来获得对方的接受与尊重。
今后孔院应打品牌,要做到在国外一提到汉语教学,就让人首先想到孔院。每一所孔院都要确保一定的规模,维护品牌形象。创办孔院的目的不是和当地的汉语学堂“抢生意”,它应在提高当地汉语教学整体水平上做出贡献。孔院的优势是其它境外汉语学堂无法企及的,孔院应该利用这些优势,在编写符合当地国情的汉语教材、培养汉语老师、研究恰当的汉语教育方法上下功夫,要在当地的汉语教学方面做领头羊,发挥旗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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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首届“世界孔子学院论坛”2007年5月11日在日本立命馆大学举行际文供图
美国马里兰孔院:规范高效办孔院
本报驻华盛顿记者 赵广俊
自中国国家汉语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中国驻美大使馆教育处代表,于2004年11月17日同美国马里兰大学校长莫特签署在该校共同创办孔子学院协议以来,全美各地已先后有23所孔子学院诞生,这些孔子学院在传播中华文化、教授汉语教学方面都起到了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本报记者走访了马里兰大学孔子学院的中方代表、副院长崔建新教授,他向我介绍了孔子学院走过的路程。
宣传推广成当务之急
马里兰大学孔子学院是中国同美国创办的第一家孔子学院。
孔子学院从建校之日起就坚持将该院建成一个非营利性的推广汉语文化和传播中华文化的教学平台,面对着个别美国主流媒体的“文化侵略”的流言和社会上乃至校内的不理解,在这里承担教学任务的中方选派的汉语教员所遇到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孔子学院在自身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社会工作,为了寻找生源,孔子学院同当地的中文学校进行了接触,并签订了为中文学校进行汉语教师培训的合同。以2007年为例,孔子学院先后办了6批短训班,当地的190多名中小学汉语教师参加了培训,仅华盛顿地区的希望中学就有150名教师接受了培训。虽然每期短训班只有16至18小时的课程,但这里提供的“汉语教学法”、“汉语基础知识”的课程为提高当地中学汉语教学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教学局面的打开,这些中文学校把参加过孔子学院的培训作为教师上岗的硬件,即没有经过孔子学院培训的人,不能在中文学校任教。除了短训班外,该院在2007年度还设置了两个汉语班,40多名对中文感兴趣的教授、律师、医生、公司职员、政府公务员以及在校生参加了汉语班的学习。为了传播中华文化、促进汉语教学,该院还组织了两期以外国人为主的中文夏令营活动。
稳定生源成发展难题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美国建立的孔子学院基本上有三种合作方式,第一种是在公立大学内建立的、隶属于校长办公室的孔子学院,作为校长办公室下属的机构,马里兰大学孔子学院就属于这一种;第二种是在大学的东亚问题研究中心建立孔子学院,由研究中心直接领导;第三种是中方同美国的民间机构或社会团体共同创办。这三种合作形式各有所长,大学中的孔子学院相对来说比较正规,教学时间和场所都有所保证,与民间机构合作创办的孔子学院相比优点是比较灵活,但社会影响力相对来说比较小。这些已经建立起来的孔子学院依附于某一个原有的教学机构或者文化团体,不需要重新注册,这样就减少了建校初期的许多麻烦。但相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孔子学院来说,这样的身份在责、权、利上法律关系显得较为模糊。
笔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美国的孔子学院基本上以“夜校”的形式出现。作为传播中华文化的平台,无论孔子学院是隶属于正规大学的校长办公室,还是某一所大学的地区问题的研究中心,他们的教学尚未纳入大学学分计算系列,其教学活动都还是以“夜校”的身份出现,学生到这里来学习,完全是出于对中华文化的浓厚兴趣,在大学的“学分课程”下课之后,他们才到这个“夜校”来学习汉语,因此在学习时间上难以保证,管理难度加大,自然教学的效果也常常受到“学分课程”的冲击。
乌卢师大孔院:合作模式创共赢
本报驻乌克兰记者 朱冬传
2007年5月30日乌克兰的第一个孔子学院在卢甘斯克国立师范大学正式揭牌成立。目前该院除了汉语语音、综合课、中国国情课等课程外,还开设成人班、中学生班、商务汉语培训班、书法班、武术班和太极拳班,孔院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透过孔院筹办过程及近半年的工作,有一些值得在法律层面需要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慎重选择合作方是成功的开始
据卢师大孔院第一副院长李姬花介绍,该孔子学院是由乌克兰卢甘斯克国立塔拉斯·舍甫琴柯师范大学(卢师大)和中国浙江师范大学(浙师大)合作共建。根据汉办与卢师大的协议,汉办义务包括:授权使用孔子学院名称,提供孔子学院标识;提供多媒体课件和其他教材、辅助教材和音像材料,授权使用网上课程;提供10万美元启动资金,款项汇至卢甘斯克师范大学为孔子学院开立的专门账户;提供3000册图书、音像及多媒体教学资料;提供2名汉语教师,并负担其国际旅费、工资等。而乌方义务包括:卢师大提供面积约300平方米的教学和办公场地和其他活动场地;为孔子学院配备必要的行政人员,并提供相关费用。
卢师大孔院乌方副院长卡捷日尼柯娃认为,双方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建立的孔子学院将能充分发挥两校各自在区域上的优势。乌克兰是连接东欧与中亚的桥梁。卢甘斯克州为乌克兰东部重镇,与顿河、伏尔加河流域的俄罗斯领土接壤。在卢师大设立孔子学院的受益面除涵盖乌克兰东部地区外,同时还可辐射邻近的俄罗斯地区。此外还有利于整合乌克兰东部地区的汉语教学资源,推动当地的汉语学习研究,统一规划当地的汉语推广工作从而提升两国交往的文化内涵。
法律模糊地带尚需实践中磨合
根据乌克兰社团法,孔子学院可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组织在乌注册登记。这要求孔子学院需在当地市政府负责社团组织登记处提出申请,提交经公证过的组织章程。因孔子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和文化交流机构,它可免除纳税义务,但每季度要依法向税务部门和退休基金提交财务报表。然而,由于选择独立法人机构注册,对于成立初期的孔子学院来说仍然要承担较多的法律义务,因此,结合乌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卢师大孔子学院选择挂靠在卢师大,作为卢师大下属的一个独立部门,其性质相当于该大学的其他独立学院,这样,孔子学院的账户也是设在卢师大总账户下面的一个独立账户,学院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实践中,中方的工作人员均由中方合作单位委派,类似于志愿者,而乌方人员多数是兼职者,面对这一情况,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孔子学院在当地聘请的兼职教师,其工作量、教学量均计入劳务薪酬考核范围,双方约定如发生有关劳动纠纷按乌克兰有关法律解决。
李姬花副院长表示,尽管双方在合作中一些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有待摸索,但双方的合作本着用己之长、借鸡下蛋的原则,已经在争取双赢。卢师大因建有孔子学院,在国际交流上影响力大增,本国、外国留学生生源不断增多,实际上享有一笔无形资产。
链接
世界上几个主要语言文化推广机构
法语联盟:创建于1883年的法国法语联盟历史悠久,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旨在传播法语及法国文化,所有的法国总统都自动成为其名誉主席。目前在130个国家和地区有1100多个机构,学员多达4万名。
歌德学院:建立于1951年,以德国文豪歌德的名字命名,遍布78个国家和地区,分支多达144个。首项任务是在德国境内培养外地德语老师。歌德学院先是开展德语教学,进而接替了德国在国外文化机构的使命,成为德国在世界范围内积极从事文化活动的文化学院。通过促进国外的德语语言教学,介绍有关德国文化、社会以及政治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歌德学院成为展现丰富多彩的德国的重要平台。
塞万提斯学院:1991年创办,以西班牙文豪、名著《堂吉·诃德》的作者塞万提斯的名字命名,是一家非营利性官方机构,其宗旨是与以西班牙语为官方语言的二十几个国家合作,共同推动全世界的西班牙语教学和西班牙其他官方语言的教学,传播西班牙语文化。在30多个非西语国家设有机构,分院遍及世界4大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