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保障所有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强调公平严禁就业歧视
新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田雨)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的原则体现在这部法律的多项具体条文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还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劳动者须警惕中介违法行为
《就业促进法》就规范职业中介活动作了明确规定,中介机构须如实提供就业信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得收取押金。
中介机构下列行为属违法: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介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中介机构将面临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等处罚。
就业困难人员可获政府援助
将于今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可获政府多项就业援助。
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农村劳动者就业不得设歧视性限制
根据《促进就业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利 ,并进一步细化了就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促进就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对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等实行减税政策,将对促进就业及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推动作用。
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构成对劳动者的侵权,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停止歧视行为,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歧视条款无效,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