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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与“混合的正义”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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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庆廷

世界范围内的陪审制度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著名的梭伦改革中,其中一项措施就是设立陪审法庭,即“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后来经过漫长的时间流变,特别是欧陆国家的移植与改造,现代陪审制度大致发展成为两种模式:一是陪审团模式,主要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其主要特点是陪审员与法官的分离,即陪审员负责事实审,法官负责法律审;一是参审制模式,主要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其主要特点是陪审员与法官的合作,即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曰“陪审”,但实际上更接近于“参审”,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同样的权力,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和裁判案件。

作为社会的一种存在方式,如同政治上的稳定、经济上的发展和军事上的胜利一样,法律上的正义就是法律的圭臬。在法律的领域里面,立法是一个意志集中的过程,更多关注的是民意,以民意代表的身份获得权威;(行政)执法的任务是将纸上的法律运用于现实中,更多关注的是效率,以主动的强制性执法来获得权威;只有司法,本身是一种裁判权,担负着“定分止争”、“兴功惧暴”、裁定对错、判断是非的任务,才会给正义以最大的关注,以对正义的诉求来获得权威。

笔者认为,职业法官是一种掌控着司法正义的权力精英。在完全的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实现的正义也只能是这些精英的正义。问题是这样的正义与平民大众的正义的关系如何?答案可能是契合的,可能是背离的,也可能是冲突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和很多情况下是契合的,这也是坚持司法独立的最大理由,但司法实践也证明,即使是由专业法官组成的法庭也可以制造冤假错案,甚至草菅人命。这是因为,一方面,有的专业法官素质十分低下,这主要是法官选任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另一方面,精通法律的专业法官,有时由于与社会实际的隔离,或者对社会的习惯和传统不甚了解,也会制造冤假错案,这主要是专业化的缺陷造成的。众所周知,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鲜有司法独立及相关制衡制度设计,法律文化的碎裂排除了对司法随意性的制约;法律的客观性受到法律文化的分散性的制约,达不到完美统一境界,法官也就成为了立法者不完美的代理人。

但是,真正的司法不仅要关注精英正义,更要关注平民正义,它要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在笔者看来,司法独立是一种精英正义,尽管在很多时候与平民正义是契合的,但也存在着不契合的情况和危险:司法精英流动性不强,因为法官是终身的;司法精英也基本上没有什么代议性,因为法官基本上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而是大都由任命和考试产生的。这就需要呼吁司法民主,由民众直接参与司法无疑是彻底的司法民主。由民众直接参与乃至主宰司法,无疑可以最好地实现平民正义。但这种“参与民主往往要求多数人的专政,常常与暴力和不宽容相伴随”,苏格拉底的悲剧就是明显的例子。可见,与完全的司法独立相比,完全的司法民主也不可取:在缺少理性参与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平庸司法”。

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应运而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独特价值不言而喻。但为什么需要“陪审”却不需要“陪医”?从某种意义上说,审判和医病都是一种专门活动,都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但两者又是有区别的,审判追求的是正义,属于社会科学活动的范畴;医病追求的是健康,属于自然科学活动的范畴。而这两类科学有着重大的区别: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自然,它可以完全独立于人的存在,因而对人类来说就是一个纯客观的事物,研究的结果是可以达致与自然本身相符而与人类无关的“真”的真理;而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它需要人的存在和人的活动,不可能脱离于人而存在,因而对人类来说就不是一个纯客观的事物,而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的混合物,研究的结果就是要达致与带有人的“主观”需要印记的社会相符的“善”的真理。因此我们可以说医病的标准是客观的,可以让医生垄断治疗,只有掌握医学知识的医生才有资格给病人医病,如果让一个不懂医学知识的外行来“陪医”,只会贻误医机,给病人和医生添乱;而对于正义则就不能如此评价了,因为很难说一个职业法官的正义观就比一个普通百姓的正义观更正义,所以法官不能垄断正义,需要“陪审”。

由此可以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终极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追求的是一种“混合的正义”,即精英正义和平民正义的混合,让两者在最大程度上契合。它追求司法独立,但是是有限的司法独立;它追求司法民主,但是是有限的司法民主;它是有限的司法独立和有限的司法民主的结合,目的在于在“专制司法”和“平庸司法”之间确定“真正司法”的位置。

大体考察一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中这种“混合的正义”有以下表现:

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可以把民间的智慧和非职业的技巧带到审判中来,以弥补法官知识和智慧的不足。人民陪审员“之评议案情,使法理、人情均得兼顾”,“本于良知而为公正之判决,较之法官囿于法律之成见,可减少偏私无端之裁决”。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克服官僚主义。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的新鲜感与职业法官的冷漠相比更能从事实本身出发设身处地的去考虑问题,因为法官误认一切人都像他们一样的合逻辑,而人民陪审员则往往更明了普通人的混乱和谬误。

人民陪审员可以把社区价值带到案件审理中来,这些法律的门外汉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打破法律的局限去追求个案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克服现代法治社会追求形式合理性的弊端,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增加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

在抑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有其价值,因为收买一个不固定任职的人民陪审员难度也要大于收买一个职业法官。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进行公民教育和保障判决的执行方面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托克维尔就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另外,人民陪审员制度拉近了案件当事人与司法的距离,从而有利于判决的认同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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