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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起安徽采矿须先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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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合肥12月26日消息(记者洪波)根据近日审议通过的《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采矿权人在安徽省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先缴存保证金。

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按照采矿登记机关核定的保证金数额和缴存期限,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由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

办法确定,保证金标准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保证金及其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采矿权人对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拒不治理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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