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过赔偿不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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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行人无过机动车担全责
二审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目前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主责机动车不再赔40%
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
最初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机动车无过由保险公司先赔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重庵说,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费高额低将调整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重要制度,现在保费过高、保额过低,应予调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些意见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改有关规定时认真加以研究。有的常委委员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今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这些意见一并研究。 据新华社、《北京晚报》等
从“撞了白撞”到“不白撞”
新闻背景
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
2000年9月6日,武汉市交管局颁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定责的通告》,跟进这一规定,当月20日,新规正式实行。其后,全国20多个城市也纷纷跟进。
然而,新规实施不到一个月,在武汉发生了一件事情,在武汉乃至全国掀起了轩然大波,也注定了这一规定“无疾而终”的宿命。
2000年10月15日14时许,62岁的某大学教授倪某及老伴,在洪山广场马路中间等候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倒,一死一伤。最终,处理这起事故的洪山交通大队没按 “撞了白撞”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司机没有被免责,而被裁定负次要责任。
有资料表明,2002年内的一段时间里,武昌、洪山、汉阳三区所处理的近50起行人违章在先的交通事故,没有一起由行人负全责。一位调处交通事故多年的交警甚至说,武汉出台“撞了白撞”的规定后,没有一个机动车驾驶人被完全免责。
最终,“撞了白撞”的规定,在武汉和国内其他城市均无疾而终。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 据《武汉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