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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抛物还是坠

“抛物”还是“坠物”,这是一个问题。一个简单的理解,在“好来居案”中,如果将砸中小宇的玻璃定性为“抛物”,那就是刑事案件,凶手才是真正的责任人,钟先生夫妇不能向业主们追索赔偿;而如果是“坠物”,那就是民事案件,钟先生夫妇向业主们索赔才成为可能。而在警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中,目前也没有对“抛”或“坠”作出定性。

钟先生夫妇在状告业主及物业公司时,诉请的事实是高空坠物而非抛物。钟先生夫妇认为,因为现在被告们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抛物,也没有法律文书确认本案为抛物,因此本案是高空坠物,被告应承担建筑物管理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于钟先生夫妇主张的“坠物”说,被告业主都提出了异议。曾洛川律师称,从目前情况看,小区门窗玻璃自动坠落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案件发生后,警方也反复对“好来居”北侧的外墙面进行检查,未发现脱落或坠落的任何痕迹,同时小宇遇害地点离好来居小区12米之远,因此掉落的玻璃应属抛落坠地。在加害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上述情况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部分业主集体归责,实行“连坐”,无疑是错误的。

45名业主也在答辩状中称,如果是抛物,无疑属刑事案件,所以在没有结论之前,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另外,钟先生夫妇状告的是好来居北侧住户,每层有4户被告,房号尾数均由“0”至“3”,其中房号尾数为“0”的单元离小宇遇害现场最近,房号尾数为“3”的离得最远。房号尾数为“3”的单元业主因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他们的房屋距离事发地最远,且窗户左侧有一堵近2米的山墙遮挡,无论是抛物还是坠物都不可能发生,钟先生夫妇状告他们没有理由。

“抛物”还是“坠物”,这是一个问题。一个简单的理解,在“好来居案”中,如果将砸中小宇的玻璃定性为“抛物”,那就是刑事案件,凶手才是真正的责任人,钟先生夫妇不能向业主们追索赔偿;而如果是“坠物”,那就是民事案件,钟先生夫妇向业主们索赔才成为可能。而在警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中,目前也没有对“抛”或“坠”作出定性。

钟先生夫妇在状告业主及物业公司时,诉请的事实是高空坠物而非抛物。钟先生夫妇认为,因为现在被告们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抛物,也没有法律文书确认本案为抛物,因此本案是高空坠物,被告应承担建筑物管理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于钟先生夫妇主张的“坠物”说,被告业主都提出了异议。曾洛川律师称,从目前情况看,小区门窗玻璃自动坠落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案件发生后,警方也反复对“好来居”北侧的外墙面进行检查,未发现脱落或坠落的任何痕迹,同时小宇遇害地点离好来居小区12米之远,因此掉落的玻璃应属抛落坠地。在加害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上述情况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部分业主集体归责,实行“连坐”,无疑是错误的。

45名业主也在答辩状中称,如果是抛物,无疑属刑事案件,所以在没有结论之前,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另外,钟先生夫妇状告的是好来居北侧住户,每层有4户被告,房号尾数均由“0”至“3”,其中房号尾数为“0”的单元离小宇遇害现场最近,房号尾数为“3”的离得最远。房号尾数为“3”的单元业主因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他们的房屋距离事发地最远,且窗户左侧有一堵近2米的山墙遮挡,无论是抛物还是坠物都不可能发生,钟先生夫妇状告他们没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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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距小宇出事已近1年零7个月,警方曾两次来到“好来居”采集指纹,以便和肇事玻璃上的指纹进行核对。然而,时至今日,一系列谜团都没有解开:这个悲剧究竟是由人为的高空抛物所致,还是意外的高空坠物引起?如果是高空抛物,元凶又在哪里?法庭上,45名业主的代理律师曾洛川提出,玻璃还有可能来自其他建筑、过路的汽车、空中飞行物。被告代理律师因此提出,钟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律师称,好来居一案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北面二楼以上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仅仅是根据损害的后果,推定他们为侵权行为人。这样的推定不符合《民诉法》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被告律师认为法院应驳回钟家的诉讼请求。

原告律师雷新平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说,本案中虽然不能确定具体哪一户才是加害人,但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即靠近事故现场这一面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为坠落物就是从这座建筑物掉下。根据民法中保护受害人的基本原则,这一面的建筑物所有人都应该承担责任。因此,钟家没有告全楼业主,更没有告深圳业主,告的是有因果关系的业主。如果因为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而放弃对不法行为的追究,会放纵甚至纵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行为,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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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人不在家要不要赔偿?

“我们很同情小宇一家,也愿意进行捐助,但是让我们当被告赔钱,实在是太冤枉了!”“好来居”511业主的观点颇有代表性。

“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你们在哪里?正在做什么?”去年案发后,本报记者曾奔赴好来居“扫楼”采访。为了证明自己与此案无关,业主们纷纷拿出证据或请来证人。记者发现,被告提供的情况主要有几大类:310业主等人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已经出租,本人不在现场;412业主等提供了公司证明和同事证言等材料,证明自己当时正在上班;612业主等提供了防护网照片,证明家里已经安装了铁丝网。昨天到庭的几位业主也分别阐述了当时的情况。1913的业主说当时她去接孩子,并提供了幼儿园开具的证明。312的业主说,当时他们正在楼下跟811的业主聊天。710的业主说,当时正在外地出差,对“好来居”发生的悲剧一无所知。

让业主证明举证的方法在曾洛川律师看来并不科学:“部分业主家里没有人,有的可以取得证据,有的无法取得证据,难道后者就应该承担责任吗?”证据如何甄别也是一大难题,如果凶手也想办法提供了不在场的证明,又该怎么办?曾洛川认为,如此下去,会越审越复杂,没有明确的被告,案件很难审理。

如果证明自己不在现场是否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了呢?原告一方对此并不认同。原告代理律师雷新平认为,目前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有人高空抛物,也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本案是高空抛物所致,因此钟家诉请的事实是高空坠物而不是高空抛物,“不在场是不可能发生抛物行为,但不能证明东西不是从你家掉下来的,也无法证明你已经尽到了提醒责任和管理责任。”

相当一部分被告提出,房子已经出租,租户才是真正的使用人,可排除业主嫌疑,钟家理应追究租户的责任。但雷新平律师表示,法律的“代位求偿”给予了共同被告另寻法律救济的渠道。这意味着,业主如果被判赔偿,可以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再向租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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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昨天在法庭上,原告律师雷新平提出要增加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理由是,管理处没有尽责,有更多的过错,至少要承担过半的责任。雷新平称,管理处把保安人员安排在顶楼临近事故现场的一面居住,与其他73户业主一样有嫌疑;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物业公司作为收取业主管理费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根据民法中收益与责任相一致的公平原则,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了业主的管理费,获取经营利益,应该比其他73名被告承担更多的责任,更何况,物业管理公司本应承担着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雷新平律师还指出,根据相关调查,就在事发当天下午3时左右,该小区就发生了玻璃坠落的事件,一天之内发生两起相同事件,可以反映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而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辩护称,案件发生后,警方对“好来居”北侧外墙作了检查,没有发现玻璃脱落或坠落的痕迹,而且,小宇出事的地点距离好来居有12米之远,因此,玻璃应该是被抛落的,《民法通则》第126条并不适用于本案。而在没有明确加害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不应该成为被告。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不是好来居小区物业的所有人,它的职责仅仅是对小区房屋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于业主的房产内部状况没有管理职责,对高空抛物无法预见、难以制止、没有过错。尽管惨剧的发生地点并不在锦峰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之内(小宇倒地处在小区红线外),但事发后,管理处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进行了现场保护,封锁小区大门;公安机关到场后,工作人员也协助民警对小区业主进行调查。据此,物业公司认为自身在该案中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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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连坐”是否公平?

73户业主一起被告上法庭,不少业主用了两个词来形容这一做法——“株连”,“连坐”。312的业主称:“如果这样成为被告,那住在高楼里的业主要人人自危了。”

业主们认为,过错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就算真的是坠落物造成了该事件的发生,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起诉众业主,也是对第126条的误读,该条文的规定只适用于有明确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情况,即必须明确是谁家的东西脱落或坠落造成了他人的伤害,但只要该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的。曾洛川律师也认为,同情不能代表法律,要求大部分根本没有从事任何危害行为、具有良好道德和遵纪守法的无辜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这不能令人心服,会使真正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被稀释。

而雷新平律师则认为,本案受害人是广大公众利益的一个代表,从表面上看,小宇遭遇不幸后让74名被告承担责任好像是牺牲了多数人的利益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本案的实质是保护公众的公共利益,因为受害者不是特定的,而是从“好来居”楼下经过的千千万万公众。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立法的原则就是确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如果由于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而放弃对不法行为的追究,将会放纵、纵容侵权行为,将最终损害公共利益。雷新平还透露,目前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第56条就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这一规定就体现了上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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