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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招残疾人,可起诉单位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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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谢克伟

晨报讯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在完整解读《就业促进法》时重申,明年1月1日起,除了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拒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拒招将被视为就业歧视,应聘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将公平就业作为一个章节专门作出规定,并且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扩大了公平就业的保护人群,此次“就促法”首次将拒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残疾人和农民工等3类人员视为就业歧视,其中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包括最常见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情况。同时,“就促法”还作出了有就业歧视可向法院起诉的规定,这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有关人士还对多项首次写入大法且涉及民生问题的条款进行了解读。

[《就业促进法》要点解读]

■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税收可优惠

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此次“就促法”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劳动保障部的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就促法”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的范围。

■自主创业可获小额信贷扶持“就促法”规定,只要是自主创业人员,那么在一定期限内就可获得小额信贷等扶持。国家现行的政策则明确,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获得小额信贷等扶持。小额信贷辐射面的扩大,将增加创业者创业的机会,以及失业者就业的机会。

■特殊工种实行就业准入为了保证从事特殊工种员工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尤其是高危行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就促法”明确规定,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员工实行就业准入制。在相关岗位上,用人单位必须招用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社会职介收押金,最高罚2000元

针对屡屡出现的社会职介机构扣身份证、收取押金等情况,“就促法”明确规定,职介机构不得扣求职者身份证等证件,以及收取求职者的押金。扣证件、收押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将对其按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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