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营业员遇车祸状告买主
武汉晚报
法院:雇佣关系不成立 买主无责任
万勤 实习生 李佳梦 夏天
本报讯(记者 万勤 实习生 李佳梦 通讯员 夏天)顾客买了辆摩托车,车行指派一营业员帮其代驾送货上门。谁知送货途中发生车祸,买主和营业员双双受伤。车行营业员将买主告上法庭索赔。昨悉,江夏区法院判决买主无赔偿责任。
今年4月20日上午,男子雷某到江夏纸坊某车行购买三轮摩托车,他先支付了500元,并要求车行送货上门后再付余款。车行老板张某遂指派营业员汪某代驾送车。三轮车行至庙山治安检查站附近时,与杨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擦碰,汪某和雷某受伤,汪某受伤住院8天。
交警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汪某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雷某无责任。
汪某认为,自己应雷某要求代驾路遇车祸,雷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他遂将雷某、大货车司机杨某、大货车车主王某、保险公司等五被告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不包括车行老板)。
江夏区法院认为,汪某代驾并非受雷某雇佣,且发生交通事故时,该买卖合同尚未完成,故雷某亦非摩托车的实际车主。法院判决,雷某无赔偿责任,其余被告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