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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出租遇车祸流产获赔5万元

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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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出租遇车祸 流产获赔5万元

被告提出原告已有一个17岁孩子,法庭确认原告有二胎生育权后,一审判决其获得相应赔偿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高龄产妇张女士乘坐出租车时发生车祸,张女士不仅受伤致残,腹中约2个月的孩子也流产了。张女士将出租车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除索赔伤残损失外,还要求被告司机给付流产的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已有孩子,不可能再有第二个孩子,不同意赔偿流产精神损失费。今年12月初,西岗区法院认为,张女士因车祸已丧失二胎生育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张女士流产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女乘客在车祸中受伤并流产今年38岁的张女士原是长海县居民,2005年户口迁入大连市。2006年11月21日,怀孕约2个月的张女士所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张女士受重伤。同年12月1日,经医院诊断早孕人工流产。治疗后,经过司法鉴定,张女士的伤情为10级伤残,并遗留明显突出皮面的增生性疤痕,明显影响面容,需要整形治疗。

索要8万元流产精神损害赔偿张女士聘请了大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治和,将肇事司机和车主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伤残赔偿金等3万余元、伤残精神抚慰金5000元,另外张女士还要求被告赔偿流产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

被告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原告,只是脸部撞了一下计价器,并没有撞到肚子,因此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0天做人工流产手术与交通事故无关。被告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被告还提出原告已有了一个17岁的孩子,怎么还会要孩子呢?并认定这个孩子应该是假的。

原告确实丧失二胎生育权法庭查明,张女士因购买市内住房,其户口于2005年9月迁入本市的,以后怀了孕约2个月。按照相关政策,第一胎生女孩允许生育第二胎,因此,张女士领取了二胎准育证。法院认为,由于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女士流产,并使其丧失了已取得的二胎生育权,给张女士造成精神损害,张女士请求赔偿流产精神损失费合理。

法院还认为,司法鉴定人对被告的异议进行了解释,现伤口已愈合,不能进行再次鉴定,法院因此不同意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

最后,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整形费、营养费以及伤残精神抚慰金合计38700元,外加被告赔偿流产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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