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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劳动合同法 维权在行动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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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为此,本报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及法律界人士联合,从12月14日起以“贯彻劳动合同法维权在行动”为主题,对这部法律进行解读。

作为管理者或者企业负责人,您是否了解这部法律?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您是否掌握这部法律的有关条款,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使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即日起,本报开通新闻热线,为您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劳动关系问题提供帮助,帮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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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违法成本

本报讯(实习记者 马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牵动各方神经,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敏感条款在理解上有误区,包括个人对法律条款解读不准确,引起了一些人的误解。”昨日,陕西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玉林律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只是企业违法成本。

裁员对单位而言得不偿失

目前,就一些用人单位盲目地赶在年底前解除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实施突击裁员的现象?熏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玉林律师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归根结底是为了和谐和稳定劳动关系,更好地为发展经济服务,不可能像有些单位理解的那样,不考虑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一味地偏向劳动者个人。所以,劳动关系双方都应该树立良好的心态,准确解读和正确运用《劳动合同法》,大可不必采取裁员等盲目措施,不仅对社会稳定带来干扰,对用人单位也是得不偿失的。

《劳动合同法》只是增加

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有人说《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用人成本是错误的,其要害在于先前有很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迟缓、观念与机制滞后,尽管12年前的《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内部不再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身份区别,也不再有计划内和计划外的身份差异,更打破了企业内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但仍然有一些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上沿用计划体制下的旧机制,仍然搞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差别待遇,对所谓的临时工不能同工同酬,不办社会保险手续,时日长久、积重难返,于今,在《劳动合同法》的压力下,重新规范,难免顾此失彼,难抵重负。”张玉林律师说,在这个意义上,对过去缺乏的法定义务进行弥补,或者规范设立,并不是额外负担,把这种付出归结为新法实施增加的负担是不正确的。正如有关人士所言,与其说《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不如准确地说只是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干满十年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报讯(记者 张维)据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人员介绍,在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再不用一年一年签是它呈现的一大亮点。

据了解,自《劳动法》贯彻以来,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总是采用一年一年签合同的办法,尽管有的员工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了十几年,也还是按部就班地签。从而替企业规避了一些应尽的法定义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新要求,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非劳动者本人的问题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上述这种规定,对劳动者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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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依据

据新华社深圳12月13日电(记者 彭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巡视员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是在参加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董平说,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说,能否胜任工作应该以能否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标准为依据,但同样的岗位在不同的企业其劳动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应该制定出相应岗位的劳动标准。当然这个标准应该是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商讨制定出来的,不能是企业说了算,把标准制定得高高的,故意让员工完不成。

最高法将出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本报讯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作为劳动法律体系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法》于下月1日实施前,另外两部重要法律也将被迅速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月底有望出台;另一部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已形成,本月将接受审议。

在近日的“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在《劳动合同法》将要实施之际,配套的法律法规都将迅速推进,“国务院正在抓紧配套法规的建设工作”。

就《劳动合同法》公布以来的“辞职门”事件以及各界争论热点,信春鹰认为,关于该法的实施将会给企业增加很多负担的说法“是一种误导”,新法的出台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已充分考虑了公平。

信春鹰在对百余名企业代表进行专题讲座时强调,企业不能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而员工也不能将其看做铁饭碗,“企业在用工方面依旧拥有完全自主权”。

对于《劳动合同法》下一步的实施工作,信春鹰认为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很重要,目前企业频繁换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试图回避社会保险责任,针对此,“《社会保险法》12月马上就要审议”。

信春鹰透露,《社会保险法》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保险写得很细。一个是以后的社会保障,社会将分担一部分,企业也要承担一部分。同时,该法也正在设计劳动合同转移时的社会保险接续问题。

“企业要负责把员工的社会保险转走,或者转到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转到下一家雇主,这是企业的义务。”信春鹰说。

随着《社会保险法》步入立法程序,另外一部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月就会通过了”。信春鹰说,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可能会比较多,该法出台可以作为配套法律的重要补充。

就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信春鹰透露,现在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受理的案件情况,将会及时推动司法解释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