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车”出车祸原车主也担责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临沂12月10日讯 一男子将报废的摩托车卖给了老乡,不曾想老乡朱某驾驶这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史某撞成残疾。近日,沂南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陈某赔偿受害人史某损失7309.15元,买车人朱某赔偿史某65782.35元及精神损失1500元。
2006年5月20日,陈某将交警不予审验的报废摩托车作为废品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同乡朱某,而且双方签订了责任协议书,约定购车前的一切责任事故由陈某负担,自购车之日起发生的事故由朱某承担。2007年6月4日17时许,朱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在沂南县城澳柯玛大道与骑电动车横过公路的史某相撞,两人同时受伤,经法医鉴定史某为七级伤残。
沂南法院认为,朱某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与未确保行车安全横过机动车道的史某相撞,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故史某与朱某均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而陈某明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按相关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将车辆卖与朱某,亦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朱某共同承担事故一半责任,史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46183元,由其本人承担一半,由朱某负责赔偿65782.35元,由陈某赔偿史某7309.15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由朱某负责赔偿。
通讯员 郭祥勤 记 者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