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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抢劫后跟劫犯开房 法院判定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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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两次脱身机会,她为何不走?

警方曾询问程丽,整个过程有几个脱身机会为何没有脱身?第一个是住店开房时,为什么没有叫旅店的工作人员报警?程丽回答说,一是当时李猛拿刀在手里,二是看见工作人员只有一个女的,为了安全,她没有暗示让女店员报警。

第二次的脱身机会就是在李猛洗澡的时候。程丽说,李猛洗澡的时候她本来想跑的,但是怕开门的声音被李猛听见,又害怕李猛跑出来把她抓住,所以就没敢跑。程丽还说,当时李猛洗澡间的门还留了条缝,李猛可以看到她。

在事情发生后,程丽并没有马上报警。她说,当时她对要不要报警很矛盾,经过老公和母亲的劝说后,程丽才去报警。程丽说,不想报警,是为了自己的安全考虑。

证人证言:两人开房时有说有笑

李猛和程丽开房时,旅店老板娘作为第三人,叙说了当时的情况。老板娘说,当夜她值班,凌晨3点多,一对男女走进来要开房,男左女右,当时男的右手牵着女的左手,两人有说有笑。

老板娘说,当时她第一感觉是这对是情侣,很亲密。开房时,老板娘要看身份证,但是那女的说一会儿就走了,所以就没给看。第二天早上6点多,两个人离开了旅馆。老板娘还告诉警方,当时她没看到男子的手里有拿刀之类的东西。

律师说法:抢劫后归还,算犯罪中止吗?

李猛抢了手机和现金,但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又把钱和手机还给该女子,该行为算不算犯罪中止?对此,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在犯罪过程完毕之后实施的补救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林志铭认为,一旦被抢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抢劫过程就已经完毕,属于犯罪既遂。但因事后李猛应女子的要求返还了被抢物品,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为什么不认定为强奸?

公安局曾以涉嫌抢劫、强奸刑拘李猛,但在起诉状中,思明检察院只指控李猛涉嫌抢劫罪。为什么检察机关不认为李猛的行为构成强奸?对此,记者采访了承办这个案件的检察官林章伟。林章伟告诉记者,之所以不以强奸罪指控李猛,是因为证据方面的不足。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只有程丽称自己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而李猛始终不承认自己是强奸行为。

林章伟表示,笔录中有许多存疑或对程丽不利的供词。比如,程丽是在零点遭到抢劫的,但他们直到3点才去开房,也就是说,程丽和李猛周旋了3个小时左右。另外,旅店老板娘的笔录则称,两人进来时手牵着手,有说有笑,像是一对情侣。林章伟说,以上证据不足以充分表明李猛采用强迫手段与程丽发生了性关系,本着“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检察院没有以强奸罪起诉李猛。

专家说法:“疑罪从无”保障人权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强奸罪的关键就在于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两位当事人是在违背程丽意志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因此,法院根据 “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李猛强奸罪不成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如何认定事实则要依靠真实可靠的证据。当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项事实是否存在时,司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所谓的“疑罪”问题。“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疑罪”即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有罪,要么无罪。“刑罚是两刃之剑,使用不当会两败俱伤。”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当代法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疑罪”择其有,无疑是轻视人权,滥用刑罚权及社会本位的表现,与刑法的保障机能和现代刑事法制的根本精神相悖。只有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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