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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包分配未得安置 19名农校生告澄迈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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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19名澄迈学子考进海南省农业学校,成为该校国家包分配的“国家任务生”。这些学生四年后回到澄迈,但澄迈县政府和澄迈县人事劳动局一直都没有给这些学生分配工作。在多次提出要求无果的情况下,这19名学生一纸诉状将澄迈县政府和澄迈县人事劳动局告上法庭,起诉两单位行政不作为。昨日上午,此案在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报考时是国家包分配

毕业后却未得到安置

原告王奋等十九人诉称,1993年-1995年,该19人分别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当年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后,由于看到澄迈县教育局中招办公布的各中等学校的招生表上,海南农业学校一栏注明:“国家任务生,统招统分”等字样,他们向当时招生办的人员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国家包分配”。为慎重起见,他们又专门到海南省农业学校咨询,得到的答复同样是“国家包分配”,为此,王奋等19人在填报志愿时,选择了海南省农业学校。

1997年-1999年,王奋等人先后从海南省农业学校毕业,持海南省人事劳动厅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澄迈县人事劳动局报到(档案也迁入人事劳动局),该县政府、县人事劳动局接受王奋等人报到后一直没有给分配工作。随后,王奋等人多次提出要求,但都没有任何结果。

王奋等十九人认为,澄迈县政府、县人事劳动局不按规定给予安置分配工作,显然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要求安置分配工作

缺乏政策依据

被告澄迈县政府和人劳局在答辩状中称,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其请求不符合国家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澄迈县实际情况,无法直接分配工作。

被告称,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国家政策已相应调整,从计划经济年代的“统招统分”体制,转变为当前的由市场调节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体制,从1997年开始,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已不再执行“统招统分”的分配制度,而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市场调节就业制度。从1998年开始“逢进必考”的制度,在缺岗缺编情况下对一些编制内计划招收的人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机关单位满编难安排就业

“统招生”成“三不像”

在法庭上,澄迈县政府和人劳局答辩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程,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本地区各部门编制,供需结构,财力供养等实际情况,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目前,该县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满编,甚至超编,县财政非常紧张。如果继续执行“统招统分”的分配制度不仅会造成县编制爆满,人浮于事,财政不堪重负,而且违反省政府相关的就业知道政策和意见。

在法庭上,原告王奋对澄迈县政府没有安置就业的作法提出几点异议。他说,所读的学校相同,比他们早一届毕业的学生报到后全都分配了工作,而他们慢一年就受到了如此的“待遇”。和他们性质相同,学校相同,同一届毕业,其他各市县大部分学生都分配了工作。

王奋还说,他们当时升学的成绩比师范类、卫校类及其他类的考生高出40-50分,许多人分数都达到省重点中学录取线,当时都是冲着国家统招统分才报考省农校的,想不到如今苦等了十年还是待业。当时学校录取时,户口、粮食已迁出村委,现在在农村享受不到土地的使用权,更不用说竞选村干部,连到农村征地也没有享受到。“现在的我们真是三不像,一不像干部、二不像工人、三不像农民。”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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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定向分配生两年没工作

71名师范生状告政府胜诉

1997年6月,关放等71人分别考取了海南省的六所中等师范学校,并与临高县中招办签订了《定向合同书》,合同约定考生属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2000年7月,71人从学校毕业后,到临高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报到,但临高县教科局没有对他们的就业给予安置。

此后,关放等人多次向临高县教科局提出分配工作的要求未果。于是,他们向海南中院提起诉讼。

2002年,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关放等71人与临高中招办签订的《定向合同书》属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临高县政府、教科局既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解决,也不给予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要求临高县政府、教科局对71人就业安置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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