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一点,刚性法律更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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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违法行为都按法律办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执法者解释其执法行为时,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言辞。这样的解释也正是法律应该具有的刚性所在。事实上,很多法律法规在一些执行过程中存在“弹性”,在该起案例中,新华西路派出所正是灵活地运用了 “弹性执法”原则,在法律允许范畴,惩戒了违法,也彰显了人性化。
睿睿需要人照顾,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尽管“四处奔走为伤人者减轻处罚”可能带来风险:执法者怎能为违法者说情?但睿睿的父亲晚一天回家,睿睿的生活就会多一天煎熬,7天的时间可能对幼小的心灵造成无尽的伤害。警方考虑到了这点。
民警在解释该起案例时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伤人者可以被拘留3天,也可以被拘留10天。但拘留3天还是拘留10天?这中间就有很大弹性。如何运用好该弹性原则,既不违反法律又能达到 “治病救人”的目的?
司法要不要 “人性化”?答案是肯定的。警方成功地运用了弹性原则,使得这起棘手的执法行为变得灵活起来:当违法者的行为已产生严重后果或不处罚可能产生更严重后果时,必须依法处罚;当其行为不会造成更大社会危害,并已达到惩戒之目的时应当酌情处理,如果简单套用一些现存的法律规定处罚,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执法必严是法律刚性的一个重要体现,但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我们应该多一些灵活性,多一点人性化,刚性法律也就会变得更具人性化! 杨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