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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雇凶杀害老同学被改判死缓 主犯属慎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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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北海讯(记者唐海波)12月6日上午,在北海市轰动一时的原劳动局女干部黄敏雇凶杀人案,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黄敏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杀手”黄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8月,黄敏指使亲戚黄海杀害了中学女同学房某,还曾预谋雇凶杀害另外两名中学老同学,幸亏因故未能得逞。

现年50岁的黄敏原来是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中心副主任。黄敏认为自己的中学女同学房某经常搬弄自己的是非,于是对她怀恨在心,与黄海密谋杀死房某泄愤。2004年8月3日,黄敏得知房某和老同学一起在北海市内某酒店喝早茶,于是拿了一把扳手和布条等工具,驾驶小轿车搭黄海去到北海市某大酒店,让黄海在车上等候,自己进酒店与房某等人一起喝早茶。上午11时许,黄敏以送房某回家为由诱骗房某上车。当车行至北海市广东南路铁路桥附近路段时,她按事先约定向黄海发出暗号,指使黄海在车上将房某勒死,随后弃尸于市郊水沟。

之后,黄敏故意伪造现场,还让黄海用公用电话打房某的手机,伪造房某当时还活着的假相,并将作案用的一些工具扔进海里,护送黄海到车站以逃离北海。事后,黄敏向黄海支付1.47万元。

法院审理还认定,在指使黄海杀害房某前,黄敏因生活琐事与女同学肖某发生矛盾,曾企图以3.4万元雇请堂弟黄某杀害肖某。然而,黄某不愿杀人,拿到钱后离开了北海。杀害房某后,黄敏认为男同学张某“骗取自己的钱财,还胡说与自己有私情”,因此许诺给黄海6万元,要求他杀死张某全家,并出钱让黄海购买枪支。黄敏还将张家的门牌、车牌、电话号码以及偷配的张家钥匙提供给黄海。在伺机作案期间,两人因房某被杀案而被警方缉获,杀害张某一家的阴谋才未能得逞。

2005年11月,北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黄敏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黄海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判处无期徒刑。两人共同赔偿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合计16.296万元。黄敏、黄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两人的二审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黄敏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黄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过二次庭审,12月6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黄敏、黄海故意杀人案作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敏为泄愤而雇凶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对黄敏的上诉以及黄敏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实情不符,要求改判无罪不能允许,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上诉人黄敏属慎杀之列,故对黄敏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宣判:黄敏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法官宣判过程中,黄敏双脚不停颤抖,嘴唇哆嗦着,眼睛流露出惊恐。宣判之后,黄敏的神情渐渐平静下来。而黄海则从始至终都保持缄默,在整个过程中面无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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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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