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别让外人卖掉你的房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女友出国了,房子留给男友住;男友有了新欢,房子两人一起住;男友突然病故了,新欢占了房子,而且伪造证书卖了房子……这个曲折离奇的民事诉讼案就发生在成都。房子被陌生人给卖掉,法律界人士称,“我们的房子,在理论上也存在被别人卖掉的危险。”
那么,房子究竟是如何被陌生人给卖掉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房屋买卖是否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因为这些问题都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于是记者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案例
惊奇:他们买房后竟成为被告
市民张苹夫妇买了套二手房,两口子住进不久,还沉浸在有了房子的喜悦中,不料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因为这套房子,他们莫名奇妙地成了被告,被要求退出房子!这是怎么回事?原来,他们买的这套房子,是卖房人伪造了一份公证书才将房子的产权过户给他们的。
对张苹夫妇而言,他们确实是无辜的,那么法院将怎样来判决?前天上午,金牛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宣判:张苹夫妇取得房屋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因此他们的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份判决,让两口子松了一口气。
惊诧:他人如何卖了妹妹的房
张苹夫妇亲身经历的这事,还真有些戏剧色彩。
他们现在拥有的这套房子,原本是一个叫王馨的女性市民的。2001年之前,王馨交了一男朋友,叫陈东,他们两人一直居住在王馨的这套房子里。2001年,王馨移居美国,房子就留给了陈东居住。
出国后,王馨、陈东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就在两人闹感情纠葛的过程中,陈东跟新结识的女友唐秀恋爱并同居,他们住的依然是王馨的这套房子。
一段时间后,事情又突然发生了新的变故,陈东因病去世,但唐秀并没有离开,而是将王馨的房子当成了自己的家。王馨的姐姐知道这件事后,非常气愤,“她凭什么住在我妹妹的房子里?对我们来说,她只是个陌生人!”于是,她找到唐秀,要求她尽快搬走。然而,唐秀在这个时候却打起了房子的主意。2006年7月,就在王馨的姐姐三番五次让唐秀搬走的时候,唐秀火速将房子卖给了张苹夫妇,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产证载明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张苹的名字。
惊闻:卖房公证书原是伪造
王馨的姐姐知道房子被唐秀卖掉后,立即将情况告诉真正的产权人——妹妹王馨。但王馨无法回到国内办理此事。去年11月,王馨委托姐姐向金牛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唐秀和买房的张苹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诉讼中,张苹作为“第三人”,因此就牵涉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众所周知,卖房子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出面,唐秀这个“陌生人”如何成功地将房子卖掉的呢?于是事情的发展显得曲折了。经过调查才发现,唐秀为了顺利卖掉房子,专门伪造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上称房屋所有权人王馨是一位丧偶的60多岁的太婆,膝下有3个儿女,她是王馨的二女儿,老大和老三都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因此她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材料里面还有老大老三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书。唐秀正是拿着这份伪造的公证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把王馨的房子以3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苹夫妇,然后“人间蒸发”。
惊异:法院认定买主没责任
法院根据王馨的申请,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这套被卖掉的房子进行估价,估算价格是27.6万元。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唐秀是用伪造的公证书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
审理后法院认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道理已经很明白:唐秀无权处置王馨的这套房产,因此应该对自己的非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请求中,王馨要求张苹夫妇与唐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院认为,张苹夫妇取得房屋的行为是善意的,并付了合理的价格,房屋已经依法登记,王馨无权要求张苹夫妇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唐秀支付王馨27.6万元损失。
虽然判决让王馨赢了官司,但因为卖掉她房子的唐秀已经“蒸发”,至少目前来说,那27.6万元的赔偿仅仅停留在书面上而已。
(文中人物为化名)
名词解释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为了保护正常交易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如甲把借来的自行车当作自己的自行车出卖给乙,乙不知该自行车是甲借来的,这时乙是善意的购买人。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
关注
买卖房屋能否建立证件核实机制?
王馨的房子被陌生人卖掉,尽管很少见,但这件事透露出来的种种讯息值得我们关注:房子的产权人王馨如何才能得到与房屋同等价值的赔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不可能遭遇类似情况?又该如何规避?为什么公证书如此容易伪造并能顺利通过审查?对于受害人,是否还要承担“追逃”的任务……记者试图用采访的方式来一一解答这些问题,也许相关人士的解答能让你增加一些防范意识,以保护自己的财产。
房子
理论上存在被他人卖掉的危险
生活在城市里,我们的身边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因为出差,我们暂时将房子交给熟人或亲戚看守;有的人在郊县上班,每周或者每月才回来一次,房子空着,根本没人看守。之所以有这些情况,在王馨房屋被陌生人卖掉这起官司出现后,我们有理由发出疑问:我们的房子是否有可能被别人给卖掉?
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专家。
专家解疑
法学硕士、律师陈自强
面对记者的疑问,陈自强说:“王馨索赔案的出现虽然不具备普遍性,但从理论角度来说,我们的房子也有可能被别人卖掉,不过有几个条件。”他说,首要条件是,卖你房子的人得拿到房屋的产权证,或者伪造产权证,然后再伪造公证书,凭这些证件,非法者可以趁人不备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房子卖给他人。“现在很多单元楼,其户型和套内面积是相同的,且产权证上没有产权人的年龄或者出生日期,只有姓名,这给伪造房产证和公证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陈自强告诉记者,虽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性,但不能不防。
房子
被卖了还得去追凶吗?
众所周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供房产证和委托公证书等证件,从王馨遭遇的案例中记者得知,她移居美国后将房子让给男友居住,而房屋产权证却留在家里,这为唐秀伪造公证书卖掉房产创造了机会。也许读者有疑问:伪造的公证书为什么没有在过户时被查出来?
专家解疑
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盾
邓盾对记者说,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时,将履行对各种证件的程序审查,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接件办理,但他们没有查证房产证、公证书真伪的义务。证件的真伪鉴别属于刑事审查,房地产交易部门在这方面不具备专业性,因此在出现假证件过户情况并既成事实后,他们在法律上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反,伪造公证书等证件卖掉别人的房子,已经构成诈骗罪,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受害人要想得到赔偿的前提条件就是第一时间报案,报案后,‘追凶’的任务交给公安机关,也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追回自己的损失。”
那么,买房人如何来规避非产权人用假公证书违法卖房呢?邓盾说购房者为安全起见,可以先根据公证书上的编号,到对应的公证处进行查实,“假公证书不可能有合法编号,一查就水落石出。”
房子
市民希望给证件设审查关
记者了解到,房子被陌生人卖掉后,王馨及其亲属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要回房子。昨天上午,审判该案的金牛区法院法官付丽霞告诉记者,最开始王馨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现在的房主退回房子,后来改变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同等市场价格的损失”。为什么要变更诉讼请求?对此问题,付丽霞建议记者咨询律师。
专家解疑
法学硕士、律师陈自强
陈自强律师对记者说,就王馨这起案子说,在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的情况下,要回房子已经不可能,这就是为什么王馨改变诉讼请求的原因。
那么在诉讼中,怎样的诉讼请求才更有机会要回房子?陈自强说,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都有“善意取得”这一条款,“如果房子被非产权人卖掉且变更产权人,没有办法再追回房子,除非购房人以合同欺诈起诉卖房人,但因为买房子的人利益并没受损,他们没有理由起诉。”他说,最好的方式就是发现房子被非法卖掉后,受害人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他(她)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针对以上情况,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部分市民。为此,他们呼吁:为了自己房产的安全,房地产交易机构应该建立一个核实机制,并提醒买卖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查询证件的真伪。
支招
通过正规方式买卖房屋最安全
我们的房子虽然“理论上存在被人卖掉的危险”,但从王馨遇到的这起案件中可以发现,理论可能变为现实。我们将如何预防?在采访中,法律专家给大家支了招。
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盾说,如今在郊区或外地上班的人很多,房子也未出租,在这种情况下,房子不要随意交给别人住,假如这些人是熟人,也应该收捡好产权证,不能将房产证放在家中或由他人保管。
其次,作为购买二手房的人,也不希望买到一套让自己惹上麻烦的房子,所以在购买时,应该主动向相关证件出具机构查询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这样不仅可以让自己买到安全的房子,同时也能阻止违法犯罪人员达到目的。
就在昨天,本报刊登了从明年起二手房实行上网交易的消息,消息表明,从明年1月起,无证“黑中介”将从此失去市场,二手房房源也将通过网络可以查询,正规中介将提前核验房屋权属。因此,通过正规中介买房是比较安全的。
手记
请保管好“没有密码的活期存折”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房子也许是最大的一笔财富,因为房屋产权证除了房屋本身所在的详细地址、产权人、面积等基本信息外,它没有产权人的年龄、出生日期等,更没有密码,因此可以被称为“没有密码的活期存折”。记者采访的这起案例说明,如果房产证丢失或者被别人获得,“存折”里的钱极有可能被非法夺走,若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任何人来说都将是沉重的打击。
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市民很随意地将房产证放在没锁的抽屉里,或者轻易托付给他人,这无疑会增加丢失或者被盗窃的可能性。在采访中邓盾律师称,犯罪分子在利用伪造公证书卖别人的房子时,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会承担责任,倘若别人窃取了房产证上的各种信息从而伪造假房产证盗卖别人住房,因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发证机关,并保存有相关的档案资料,所以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保管好自己的房产证,是保证房产这个“活期存折”安全的最佳方式。一旦发现丢失后,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本报记者 邓晓洪 摄影 杨永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