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在指定停车点被盗 车主告了居委会,赢了
都市快报
通讯员 包珍珍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车辆太多,无处停放,居委会好心画线设立停车点,一觉醒来,车子没了。车辆失窃,总要有人来对此负责,车主和居委会变成了法庭上的对立面。
前两天,温州鹿城区法院对这个案子做了一审判决,案值很小,才两三万元,但是引发的话题可大了。车丢了要赔,那车被划伤,电动车自行车被偷,要不要赔?这些原本大多吵吵闹闹没个结果,现在开了先例,有了判决。
法官也说,这个责任归属是有点争议的,这类案子判决,我算第一个,估计案子会上诉。
案件
路边停车点丢了车
为了规范和方便居民停车,这几年来温州一直做着各种尝试。像这次成被告的鹿城区某街道社区居委会,就是特地在辖区的路边划分了一定区域,供居民晚上停车。
这个临时停车点有专人管理和收费,收取的费用中一部分就是给车辆保管员作为报酬的。
从2005年年底开始,陈先生每天晚上都把车停在这里过夜,每月交纳60元给居委会。
今年4月3日上午,车子不见了。
法院认为居委会是有责任的
陈先生说自己是交纳了保管费的,所以车辆失窃就是居委会保管失责,居委会要赔。
居委会辩解说,他们委托的保管员其职责不是保管车辆,而是在社区范围内管理交通,维护道路秩序。他们收取的也并不是保管费,而是“倒车引导费”等。如果是保管费的话,车钥匙也应该交给保管人吧,双方总要有个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吧。
但是,法院不是这么认为的。法院一审认为居委会不仅有责任,还是全责。车辆估价2.2万元,由居委会和保管人全赔。
法理
双方到底算什么关系?
这类事件不少见。付费停车,车辆失窃或者受损,都应该由保管人来承担责任吗?几元钱的保管费,能负得起动辄上万元的赔偿责任吗?
因此,这类事件的处理一直争议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业主付费停车与物业(或者居委会)达成的到底是什么关系,法律界一直有两方意见,一是“租赁合同关系”,二是“保管合同关系”。
如果把付费停车理解为付费租用一个停车位,那么车辆丢失,收费一方就没有责任。而如果理解为是为“保管”而付费,那失窃的话,收费方就有责任了。
一审认为本案属于“保管关系”
而此案的法官认为“情况有所区别”,从车主的停放性质来看,去指定地点停车,看中的是居委会能保障安全这一点。而居委会在路边划地停车收费,也需要有在小区里停车更强的安全防范意识,责任更重。现在车辆失窃,显然是失责了。
至于交钥匙,不符合日常操作,也不是区分是否属于“保管关系”的要件。
延伸
在小区失窃、车辆受损
又是另一层法理
如果停在小区里的汽车、电动车自行车被盗,或者车子被划伤,那是不是也应该由肩负着保管责任的小区物业来全权负责呢?那又是另一个法理了。
确实,小区停车与物业间形成的是“保管关系”,判决具体事件时要看物业是否尽职。如果物业已经尽到了巡逻、看管等义务,车辆还是被窃和受损,那么物业就没有什么责任了。事发已经不是物业的管理义务内所能避免的。如果业主能够举证出物业失责,比如该巡逻的时候在睡觉,小区边门没关也没人看管,才能追究物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