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衣室失财?没证据告了白告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柳凌) 当前,娱乐、酒店等消费场所财物丢失事件时有发生——近日,中山市就发生了这样一宗纠纷:一对游客称放在游泳池衣物保管箱内的财物被盗,索赔11700元,但却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诉讼请求。
声称丢了钱却没有证人
2005年7月的一天,中山市某游泳馆保安忽然接到游客李某夫妇的报警,称他们在游泳馆的保管箱被撬,里面两部手机、钱包和证件不见了,并称看见两个八九岁的小孩形迹可疑,保安立刻报警。
次日,李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游泳馆告上法庭,诉称损失共计11700元。他们认为,游泳馆提供的保险柜无加固设施,在管理中对消费者物品保管不善,导致损失,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游泳馆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7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调取了该案的刑事侦查资料,并召集双方到案发现场——泳池更衣室查看。法院经查明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财物是否确实被盗,以及被盗财物的价值。原告报称其价值损失共计11700元,对此仅有原告及其妻的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人证实。
声称丢了灰手机却无法提供证据
法官认为,从李某夫妇的证言上看存在诸多疑点:其一,原告及其妻租用男女洗手间内的各一个储物柜,而在法庭上却称仅租用一个储物柜来放置财物。其二,李太称丈夫被盗的诺基亚手机是灰色的,而原告提供的保修单上注明诺基亚手机是黑红色的。其三.李太太在笔录中反映当时只有同伴阿枝未游泳,两夫妇将手机放在丈夫李先生的衣物柜内,其他财物就交给阿枝保管。既然有专人保管,为何原告及其妻要将如此大额的款项及手机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储物柜里?第四,原告向赶来的保安反映见到两个约八九岁的小孩形迹可疑,这两个小孩看见其将手机放入储物柜内。但从现场看,原告使用的12号柜并不靠墙,柜的底部离地面的高度超过120厘米,柜的拉手位置则更加高,对于八九岁的小孩来说,要将12号柜的柜门拉开很难。
由于存在如此多的疑点,不足以令法官形成内心的确信,对此,法院认为应由原告李某夫妇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