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原配”出示的结婚证不合法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一场爱恨情仇的纠葛以法院一审判决男方无罪而暂告一段
本报讯 记者易建成、王志钰摄影报道:《丈夫要两个妻子“以姐妹相称”》、《情与恨,似乎都因金钱而起》,本报去年9月26日及同年10月26日连续报道讲述的一段情感故事,时隔一年,这场爱恨情仇的纠葛终于有了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世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男方被诉重婚与伤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在指控中提出,1995年陈世群、程燕在四川南充市高坪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8月生一子陈某汉。2002年2月,陈又与黄某在浙工省民政机关登记结婚。2004年1月21日,陈、程二人在陈家中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打斗,期间程曾大喊“救命”,9岁的儿子陈某汉也在现场,后经邻居报警,物业公司的保安员赶至现场制止。
2004年1月23日,程到深圳市彩田医院检查身体,经法医鉴定,程头部外伤、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同年2月18日,程感觉左手伤情严重,遂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法医室进一步检查,经鉴定为左桡骨茎突骨折,左中指掌指关节韧带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陈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故意伤害罪。
案件审理中,程诉称:被陈打伤后,经过深圳市几家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9437.07元,左手中指至今活动受限,无法完全恢复,已造成残疾。要求陈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51728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8014.5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6日,程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取消残疾赔偿金,要求陈赔偿其后续治疗费5万元人民币。
法院一审均认定不成立
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21日,程燕向福田派出所报警称,其于1995年7月15日与陈世群登记结婚,陈世群已涉嫌构成重婚罪。经调取陈世群与程燕在四川南充的结婚登记,经查明,结婚登记申请书上两人签名的笔迹属同一人,经鉴定并非陈世群的笔迹,且领证日期比申请日期还要早十天,审查处理结果中的审查意见为空白。经当时四川南充南坪镇民政所工作人员冯长发辨认,认为该申请书上的申请人签名为同一人所签,缺了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审核意见,且男方的婚姻证明有涂改,不符合发结婚的证的条件,冯长发还证明,当时自己出具的那份结婚登记证明是由程燕与一名自称是她的律师的人到该民政所要求写的。
据在程燕称被陈世群殴打的当天前去调解的福田派出所民警说,当天赶到现场时发现房内很整齐,并无打斗痕迹。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针对1月21日的鉴定结果出具了《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程燕当天的伤情为左侧桡骨和尺骨骨皮质连续,未见骨折线,也未见撕脱骨折,当时为程燕拍片的医生也进行了确认。法院认为,被害人程燕于案发当天即到彩田医院进行检查拍片,检查结果经由深圳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程燕的左侧桡骨和尺骨骨皮质连续、未见骨折线,属轻微伤。时隔20天后,被害人程燕到深圳市人民医院就诊,结论为左侧桡骨茎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但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该轻伤结果是被告人陈世群直接造成。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被害人程燕就其轻伤后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轻伤系由被告人陈世群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所致的理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
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陈世群与被害人程燕系夫妻关系,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而其所依据的程燕提供的结婚证,存在缺失的相关方婚姻状况证明、办证双方签名为同一人,且经鉴定并非陈世群本人的笔迹、无审查意见、领证时间与申请办理婚姻证明的时间倒置、无结婚证号、婚姻登记证明来源不明等客观事实,公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亦无法取得其他证据印证其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世群否认其与程燕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已有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该结婚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因而,不足以采信。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世群无罪,被告人陈世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陈世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后,这份爱恨情仇的纠葛终于有了结果。陈世群表示,亲子鉴定的结果已经清楚地说明孩子系他亲生,只要程燕同意让孩子去读书,他愿意给孩子安排,也会履行做父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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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燕讲述自己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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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结婚证引发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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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燕曾带着孩子住进救助站
(编辑: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