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西宁市调整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青海新闻网

关注

青海新闻网讯 西宁市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区县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医疗救助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目前,随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逐年增加,现行的救助标准以很难满足贫困农村困难群众看病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有关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07]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就农村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有关救助标准及规定调整作出了安排。

相关救助标准的调整

(一)提高救助对象门诊费和大病救助补助封顶线标准。

1、门诊费标准。

将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门诊费补助标准由16元提高到30元,五保对象的门诊费由60元提高到160元。

(二)大病救助封顶线。

大病救助补助最高封顶线为6000元。

实行农村大病救助资金垫付办法

(一) 垫付对象。在本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住院的下列人员:

1、 五保对象;

2、 患有(1)尿毒症(肾衰竭);(2)恶性肿瘤(3)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患者,住院治疗并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困难人口医疗救助证》的医疗救助对象。

(二) 垫付资金的审批

救助对象在本市、本区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持市、区县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大病医疗救助审批程序和规定,由区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垫付。

(三) 垫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救助对象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000元,在区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1500元,在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最高垫付2000元,每年每人只能申请一次。

垫付资金从民政部门预拨到合管办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 结算方式

定点医疗机构对垫付的费用和项目做出详细记录,并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签字认可。垫付资金由区县民政局(合管办)直接划转到医疗救助对象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交救助对象本人、亲属或监护人。患者住院治疗结束后,合管办先按新型合作医疗规定报销,然后按医疗救助程序和比例核销垫付资金。医疗救助补助金额超过垫付金额的,扣除垫付资金后,其余部分由合管办支付给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额小于垫付金额的,按实际应补偿金额结算,不足部分由救助对象缴纳。救助对象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区县级民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审批后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核报。

对高血压、糖尿病两种慢性病实行定额补助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并出具证明,填写《慢性病定额补助审批表》,由区县民政局、县合管办共同审批,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县民政局从大病救助资金中列支,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

其他事宜仍按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7]106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城南新区、海湖新区、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已随着医疗救助对象分别拨付城东区、湟中县、城西区,具体事宜由各园区管委会与城东区、湟中县、城西区协商。

调整后的救助标准及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作者:海军)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