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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庆嫂”叫板绿化委:农民工该不该交纳绿化费

民主与法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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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因为义务植树的事情,河南阿庆嫂公司却两次与郑州市绿化委对簿 公堂。阿庆嫂公司认为,农民工不应该重复植树。但郑州市绿化委则称,义务植树包括农民工。围绕这个焦点问题,双方展开 了激烈较量——

□《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郭丛生刘娜

  这是今年6月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幕:威严法庭上,河南阿庆嫂公司(以下简称阿庆嫂)与郑州市 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绿化委)“面对面”:

  “义务植树能否同一年同一人重复履行义务?同一年同一单位能否重复交纳绿化费?外来农民工该不该义务植树?” 阿庆嫂公司质疑道。

  “根据《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正式 职工和临时雇用人员。”市绿化委反驳说。

  由于对绿化部门先后两次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产生疑问和不满,阿庆嫂公司奋起维权,最终酿就了一起轰 动中原的“植树官司”。2007年10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没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遭处罚

  河南阿庆嫂集团创办于1995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以餐饮业为龙头、河南省分店最多的综合型集团公司 。公司曾获“全国绿色餐饮企业”等殊荣。公司董事长柳娥也先后被授予“中国优秀企业家”等称号。

  2006年3月1日,阿庆嫂收到一份市绿化委下发的“义务植树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两周内,到邙山植树点完 成50人的植树任务。

  而在此期间,郑州市金水区绿化委也通知她,要求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因阿庆嫂的人员不能按期参加植树活动,他们 便分两次向郑州市花园路、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缴纳900元绿化费,旨在以费代劳。

  岂料,2006年3月22日,阿庆嫂又一次收到一份市绿化委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阿庆 嫂在当月内到邙山植树点,完成398人的植树任务。

  市绿化委这次缘何要求阿庆嫂完成398人的植树任务?其依据是,根据调查,阿庆嫂公司共有11家酒店,按照规 模估算,其员工在1000人以上,所以核定实际植树人数应为398人。

  50人的植树任务,眨眼间变成398人的植树任务,阿庆嫂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公司刚向金水区绿化委交过绿化 费,而且本酒店员工大都是外地来郑的农民工,他们在老家已经履行了植树义务,如果再在郑州参加植树,等于是重复履行义 务,这明显不公平。所以,他们在报名时,撇开了这些农民工,只报了户口在郑州的员工人数。

由于对市绿化委的这一做法不服,阿庆嫂公司并未派员工前去植树。

  2006年8月8日,郑州市林业局向阿庆嫂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阿庆嫂未组织398名员工按规定完成植树任 务,又未缴纳9950元绿化费,决定对其罚款19900元。

  “按规定,没有前往完成植树任务的,应按照每人25元的绿化费上缴财政,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但阿庆嫂没 有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所以我们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市绿化委工作人员解释收费原因。

两次状告绿化委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阿庆嫂深感“冤屈”。经过一段时间的慎重考虑,他们决定通过法律讨个公道。

  2006年12月,阿庆嫂一纸诉状,将市绿化委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市绿化委作出的处罚决定。

  2007年3月1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市绿化委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数额适当,故判决维持郑州市绿化委的处罚决定,驳回阿庆嫂的起诉。

  阿庆嫂对此判决不服,随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郑州市绿化委2 006年3月22日作出的郑绿植字“2006”第A-LB001号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判令郑州市绿化委依法查明原告 真正有义务参加植树人员的准确数额后,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2007年6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绿化费引起的行政官司。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市绿化委通知中所明确的398名植树人数的准确性展开了激烈辩论。

  阿庆嫂在上诉中称,他们已经缴纳过绿化费了,所以不应再重复交纳。并当庭拿出了几份票据,其中两张是向花园路 和东风路两家办事处缴纳的绿化费500元和400元。

  阿庆嫂接着对市绿化委下达的植树人数的统计方式提出异议。她说,本公司餐饮业人员大都来自外地农村,流动性大 ,有的干一两个月就走了,他们在户籍所在地可能都已经履行过植树义务。因此,统计我公司义务植树人数时,应除去这些外 地在郑务工人员。但市绿化委仅仅查了一下店里的人数,就认定这些人都有植树义务,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此外,市绿化委连续下发不同人数的通知书,两次相差8倍之多,让他们不知所措,这属于重复行政行为。

  阿庆嫂据此提出质疑:义务植树能否同一年同一人重复履行义务;同一年同一单位能否重复交纳绿化费?此外,本案 的实质性问题就是398人的来历,为何市绿化委第二次的行政行为与第一次行政行为通知的50人相差近8倍?而这398 人中有多少是郑州市户口,多少是常住户口,多少是临时户口?这些都是被告应当查明而未查明的。

  阿庆嫂最后表示,公司并非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只是要求行政行为要依法定程序进行,而非一味地按其不准确的数字 罚款了之。

  被告市绿化委则辩称,在下达“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之前,金水区绿化委的“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已经被撤销, 所以绿化委不存在重复行政行为。

  根据《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等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组织 安排,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用人员。

  这表明,即便在郑州打短工的农民工,在郑也有植树义务。当然,如果阿庆嫂能提供出该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在老家已 履行该年度植树义务的证据,市绿化委肯定会在统计人数时,将这些人员排除在外。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权下达植树任务或收取绿化费。而相关法律法规并 没有提到绿化委可以委托办事处收取绿化费,市绿化委也没有作出这样的授权。因此,办事处无权收取这笔费用,阿庆嫂把钱 交给办事处当然不能算数。

  市绿化委据此认为,绿化委作为义务植树工作的行政主体,曾通过媒体发出公告,但阿庆嫂逾期没有上报人数。随后 绿化委按规定对原告应参加人数进行核实,并将义务植树通知书送达阿庆嫂。但阿庆嫂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绿化委也不存在 重复行政行为。

由于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且均不愿意协商解决,法官只好宣布择日宣判。

终审判决阿庆嫂败诉

2007年10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该院认为,只有县级以上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权下达植树任务或收取绿化费,阿庆嫂将绿化费交给了街道办 事处,并不能证明其完成了年度植树任务。同时,阿庆嫂没有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已在家乡履行植树义务的证据,因此,其上诉 理由均不能成立。

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阿庆嫂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宣判后,记者就读者关注的焦点问题,采访了相关人员。

  市政府法制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凡在职人员,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所在单 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对于其他人员,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 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这名工作人员还称,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用人员,而不像阿庆嫂所认为的 不包括农民工。虽然目前绿化部门的要求可能会导致一些人、特别是农民工重复履行植树义务,但在新植树规定出台之前,大 家还得执行以前的规定。

  那么,本案提到的绿化费为每人每年25元,是怎么制定出来的?缴上去的钱都用在什么地方了?绿化委有权进行罚 款吗?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郑州市物价局在2002年根据当年郑州市职工一个工作日的平均工资,核算出郑州绿化补 偿费标准,市区每人每年25元,县(市)每人每年15元,从2003年2月1日起收费。

  郑州市绿化委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将按照《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 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根据《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逾期没有完成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两倍的罚款,然后直接上缴国库,交由 国家处理。

应尽快修订

全民义务植树法

  由此看来,郑州市绿化委完全是按规定办事,但为何还是被人告上法庭呢?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切缘于义务植树 没有颁布法律,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所以才出现了“纰漏”。

  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次年,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然而,《决议》和《实施办法》在执行中却 被大打折扣。

  据国家林业局首次公布的数字表明,2006年,我国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为55%,虽比2005年提高10个百 分点,但全国仍有近半数适龄公民未完成植树义务。

  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介绍,全国平均义务植树尽责率普遍不高,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条就是义务植树法制保障 机制不健全,其表现是《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仍未出台,全国只有10个省区市颁布了地方法规,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

  何以至此?原因不难查找。《决议》颁布的年代,人尚在“单位”中。而今20余年过去,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 变化,且不说个体从业者大批增加,就职于非国有单位的人越来越多,单是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打工者就不计其数,这些人无疑 处于不便履行植树义务而又无法监督的状态。

  而且,《决议》和《实施办法》诞生于法制初建时期,立法观念和技术还不成熟。该法律文本大量使用了非法律语言 ,比如“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等,如果是一份倡议书, 这样陈述未尝不可,但作为法律文本,显然不合时宜。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立法法》也规定,“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与义务。”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尽快安排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义务植树的法律法规,以促进中国绿化事 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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