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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樵彬为维护学习驾驶技术自主选择权状告车管所,法院最终判决:不上驾校也可申请考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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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驾照必须通过驾校报名,不受理个人申请,各地做法如出一辙。随着深圳市民樵彬打赢和车管所的官司,这一不合理惯例有望成为历史。

个人申请驾照被拒

今年3月7日,樵彬前往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令他想不到的是,受理窗口的民警却拒绝受理,理由是他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

听得此说,曾在西安政治学院专门学习过法律的樵彬感到不解——申领驾照,公安部只是规定了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谁规定还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

对此,对方的答复是:“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的规定。”

经办民警所言不虚。一年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其中明文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尚未启用《驾驶培训记录》的地区一律停止所有考试业务。”

依据这份红头文件,经办民警将本已受理的申请材料,退给了樵彬。樵彬随后向深圳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然而不久,行政复议申请被退回。

事实上,早在1993年,樵彬在部队当见习排长的时候,就已经取得了驾驶证。只是后来几经辗转,由部队转业,由内地调来深圳,驾驶技术档案意外丢失。

今年5月14日,樵彬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他还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了对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和法律专家不谋而合

樵彬充满自信。他认为,《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驶培训记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而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要求出具《驾驶培训记录》,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考前培训。

樵彬的诉讼,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东方面要求考驾照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驾驶技术学习的途径。公安和交通部门,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培训。

专家的观点,与樵彬不谋而合。

法院判决车管所败诉

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中,樵彬提交的审查376号文的申请,获得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推动。5月24日,樵彬收到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称“申请收悉”,将“按程序予以办理”。

两个半月以后,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敦促下,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7】212号文即告出台。该文明确规定:“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

在上级机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8月30日,深圳车管所终于对樵彬的申请开了绿灯,使樵彬成为在驾校名称一栏署名“散学”(即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中国第一人。

2007年11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本案中,被告依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南山区法院确认:“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至此,申领驾驶证是否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2007年11月6日,将因为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一纸行政判决书而载入中国当代行政史册。

打破驾驶培训垄断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拥有驾驶证的人数为1.6亿人。以深圳为例,目前拥有驾校24座,每年参加驾校培训的超过10万人。根据学习时间长短不同,培训价格则从3980元到5980元不等。仅此一项,培训费就高达数亿元。而驾校“生意”火爆,显然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领驾驶证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之类的硬性规定有密切关系。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也有驾校,但政府对公民的学车方式不加干涉,很多欧美国家的公民开车,是在父母的指导下学会的。

“我曾经在部队服役,驾驶技术对付考试绰绰有余。如果再花几千块钱上驾校,感觉有点冤。”樵彬对记者这样解释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

“大学本科、研究生都可以自学、自考,驾照为何不能自学、自考?”樵彬的官司被媒体披露以后,在网民中引起热议。

法学专家认为,樵彬胜诉,不只是关系他个人无需向驾校缴纳数千元高额培训费用,即可以“散学”名义申领驾照,而且,意味着从驾校到驾照,从政府到企业的一条利益链的断裂。这对于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还公民驾驶技术学习的自主选择权,无疑意义重大。L

据《检察日报》报道

▲一家驾校的训练场(资料图片)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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