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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最大“饺子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透视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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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田麦饺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在组装饺子机。

在徐家客厅的柜子里,堆满了设计图纸。那是徐效春在无数个夜深人静的夜晚绘制的,哪个零件不合适,他就一遍一遍地重新绘图。现在他正在研究更高性能的饺子机,仍然会挑灯夜战。

徐效春的专利证书。

哈尔滨田麦饺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坐落在哈市道外区一个破旧的厂房里。就在这个小厂房里生产出的饺子机已覆盖全国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份,同时远销德国、阿拉伯地区。照片均为记者邵国良摄

十三载辛苦钻研,制作出8代饺子机,获得4项国家专利。不料产品问世后,市场上就出现了大批仿冒产品,并呈现出喧宾夺主之势。

经营包合式饺子机的哈尔滨田麦饺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田麦公司)将4家侵权企业告上法庭。“所有同行都认为我们是以卵击石,会输得很惨。对方看到我们的小厂子后,更没把我们放在眼里。说实话,我们心里也没有底,但我们必须打这场官司,不然真的都要变成假冒的了。”结果出人意料,哈尔滨田麦公司赢了,获赔94.2万元。日前审结的这起案件成为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判决赔偿数额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要知道我省仅有1%的企业申请了专利,而能运用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就更少了。哈尔滨田麦公司这样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何以有这样强的专利意识,又何以在与国内知名企业的对抗中赢得胜诉?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研制

他本想随便玩玩,没想到一干就是13年,并攻克了多项关键技术,获得了4项国家专利。

他自学车工、钳工、铣工等,饺子机上的三百多个零件、齿轮都是他自己在小车床上加工成的。

虽然徐效春已将改进现有饺子机的工作搬到了公司,但在他的家里,到处都刻着这13年来他辛苦研究饺子机的烙印。在不足3平方米的阳台上摆着两台模样陈旧的机器,这里曾是徐效春制作饺子机的根据地。他说:“我一共做了八代饺子机,这两个是第二代和第五代,其他的都拿到公司去了。”徐效春很熟练地将饺子机的零件拆卸给记者看,一台机器由三百多个零件组成,每一个零件都是他亲手设计、加工成的。

最初徐效春做饺子机是为了圆儿时的夙愿。他说:“我小时候家里有十多口人,每次全家吃饺子,母亲都得从早忙到晚,很辛苦,那时我就想家里要是有台饺子机就好了。”他退休后抱着玩玩的心态开始自己试着做。1992年,从设计、加工,再到安装,他只用了半年就做好了第一台饺子机。这台饺子机既让全家人兴奋,又让大家哭笑不得,因为它制皮、加馅都不准,用它包的饺子有一多半不是没有馅就是馅漏出来了。

尽管如此,这台饺子机的诞生还是受到了关注。一位对饺子机颇有研究的朋友特意来徐家参观,他告诉徐效春,国内现有的饺子机是采用传统工艺的灌肠式饺子机,生产的饺子口感不好,已满足不了消费者的需求,国内很多速冻水饺生产企业都恢复了手工生产水饺。全国饺子机行业都在研究更新换代产品,都没有成功。徐效春这台饺子机的操作原理与传统饺子机截然不同,是从压面皮、加馅、再到包合的全程机械化饺子机。朋友劝徐效春将机器改进改进,没准能成个新产品。徐效春的心被说活了,他下定决心要搞出个名堂来。“买工具、买材料、找人加工零件都需要钱,家里的积蓄很快就花光了。为了省钱,我从现在住的香坊区走到道外十六道街旧货市场买工具。后来儿媳妇把下岗买断工龄的钱交给我,我买了一台小车床,自学车工、钳工、铣工、钣金工,自己加工精密零件。”

“技术上最大的难题是定位定量加馅。”徐效春说,“要保证一个饺子一个馅儿,并且包出的饺子一样大,这个很难。前两代饺子机做出的饺子不是一边馅出来了,就是一边缺馅,不用多,偏个5毫米,做出的饺子就不合格。”成型模腔的位置和加馅的位置怎样调整,才能使馅分毫不差地打到饺子皮上?单这一个问题,徐效春就反复加工了上百对儿模具,最后终于有了明显的改善。面皮的宽窄、厚薄要适中,加馅的大小要一致,回头面回制再用,这些难题徐效春都一一攻克了。

2001年,徐效春研制的第五代饺子机一分钟能做六七十个饺子,质量也比较稳定了。为了使饺子机走进市场,徐效春苦苦寻找了3年。2004年,他和哈市民营企业家孙军一拍即合,由孙军出资成立了哈尔滨田麦公司,开始了从样机到产品的开发。根据孙军的建议,徐效春对饺子机的工艺、结构、性能等进行了改进,提高了饺子机的生产能力和耐用寿命,包饺子速度提高到每分钟120多个,并且饺子的外观、口感均有很大改进。

徐效春退休前在国有企业曾因研制“胶面雨靴生产流水线”获得过国家专利,对于用专利权保护技术的重要性深有感触。经申请,他研制的饺子机获得了“具有压面功能的小型饺子机”、“包合式饺子机”、“饺子成型模”等4项国家专利。

打官司

饺子机问世后仅4个多月,专利技术即被仿冒,连老客户也购买了85台侵权产品。

侵权公司辩说其专利属于公知技术,老客户则说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侵权产品。

2005年10月,哈尔滨田麦公司的销售经理徐涛带着两台精心制作的样机来到国内冷冻水饺名牌企业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他说,当时思念的技术人员、公司领导对样机都很认可,并有意要300台机器。由于哈尔滨田麦公司的生产能力有限,双方只签订了60台机器的合同,每台2.85万元。

在全国一半的速冻水饺生产地河南,包饺子的工人供不应求,很多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想扩大生产规模,却苦于雇不到人。而一些企业引进的日本、荷兰等地生产的饺子机,不仅价格昂贵,而且不实用。所以,包合式饺子机问世的消息传开后,河南多家食品企业上门求购。

4个多月后,哈尔滨田麦公司在郑州的销售人员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其他公司采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的饺子机,其生产速度远远超过了哈尔滨田麦公司。不久,在思念公司的厂房里就多了85台这样的饺子机,其购进价格为每台1.9万元。

2006年7月,哈尔滨田麦公司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成都雷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和购买、使用侵权产品的思念公司等3家食品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应损失。

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时,被告雷博公司一方面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不同,另一方面称原告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属于公知技术。而被告思念公司则辩称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侵权产品,不论雷博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思念公司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分析各方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质证意见,确认哈尔滨田麦公司于2004年5月9日申请,2005年6月8日获得“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告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为原告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同时认定雷博公司生产销售的104台侵权产品,全部再现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雷博公司未经哈尔滨田麦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了专利侵权,应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雷博公司承认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104台,应当以原告销售给思念公司专利产品单价2.85万元和雷博公司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最低单价1.9万元为标准,分别计算雷博公司生产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获利数额。思念公司承认向雷博公司购买专利侵权产品85台用于生产经营,其明知为专利侵权产品仍然购买,应按所购买使用原告专利产品与雷博公司专利侵权产品的差价和购买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数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雷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哈尔滨田麦公司“包合式饺子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2万元;思念等3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思念公司对其中的80.7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哈尔滨田麦公司、雷博公司、思念公司均不服判决,向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思念公司明知其向雷博公司购买的是侵权产品,应在购买侵权产品的数量范围内对田麦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田麦公司所受实际损失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

此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思念公司是否明知其购买使用的雷博公司生产的85台饺子机是侵权产品,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这两个焦点问题,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本案的审判长孙天文告诉记者,在二审庭审中,哈尔滨田麦公司提交了其专利产品,在产品上标示了产品型号和“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的警示标贴,并主张其销售给思念公司的产品同样有这一标贴。思念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这一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认定田麦公司的主张成立。而且,思念公司从雷博公司购买的侵权产品,与之前购买的田麦公司的专利产品,二者功能、作用及技术特征相同,但价格却相差近一万元,明显低于专利产品价格,雷博公司和思念公司都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应当认定思念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向田麦公司购买的是专利产品,其向雷博公司购买的是侵权产品,故应在其购买侵权产品的数量范围内对田麦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对于赔偿数额,田麦公司主张其损失高达285万元,但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自行计算,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雷博公司、思念公司等侵权人又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无法准确计算原被告的损失和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通常在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肯定超过50万元,只是具体数额难以确定时,应综合全案证据,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本案从田麦公司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雷博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来看,田麦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虽然难以确定,但肯定已明显超过50万元,因此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这不仅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作出的指导意见,贯彻了全面赔偿原则,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

新闻链接

我省法院一贯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省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中级法院也都设有相对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合议庭。近年来,向法院起诉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2002年至2006年的五年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39件。除了传统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外,还出现了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驰名商标认定、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纠纷案件。我省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要求,在审判中,除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外,还重视临时措施的适用,妥善解决利益冲突,依法合理地解释权利范围,坚持依法公开审判,除法定事由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案件,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和其他途径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仅今年1-8月,省法院就上网公布了18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使国内国际社会及时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接受社会监督。省法院还从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和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出发,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今年1至8月,全省法院调解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9件,接近结案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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