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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能否包罚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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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违法停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200元;违法占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200元;违法调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200元……”11月10日,记者看到驾驶人王师傅的三张“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全部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罚。记者日前在采访中发现,交警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处罚遵照的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90条,之前也有多位驾驶人持“处罚决定书”反映过这一现象。那么,为什么这类违法现象交警均以第90条处罚,第90条到底囊括了哪些内容,依据第90条处罚是否合法合理?

[记者调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内容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只要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均可按照第90条处罚。

今年8月1日,《青海省道路交通安全办法》实施,《办法》依据我省省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额度,并规定在我省范围内,交警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应该按照《办法》处罚。然而,交警在处罚驾驶人时,依据的仍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一位负责制定《办法》的人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规定的罚款额度内根据省情制定具体的罚款标准,在我省没有制定《办法》之前,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罚没有错,但《办法》施行后应按照《办法》处罚。

那么,我省规定的具体罚款标准是怎样的呢?《办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事实上,这一条很难执行,只要被交警抓住,大都要被处以罚款。

《办法》第6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这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表述几乎一致。但对处以200元罚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了列举,细化了对超载、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以防止处罚的随意性。

据了解,在审议《办法(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认为,青海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不能动辄“顶格”处罚,应该适当降低罚款的上限。因此,《办法》除调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罚款额度和最低罚款额度外,还将很多罚款2000元的标准降低到1500元。

[各方观点]

青海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曾参与《办法》制定的陶学斌在接受采访时说,既然出台了《办法》,我省的交警就应该按照《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我省也应当按照《办法》第68条处罚。而事实是,《办法》规定的对于大部分违法行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根本做不到,许多违法处罚最低是50元,普遍是200元。

“只要是违法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套用第90条,因为第90条囊括的内容太多了,而且弹性大、概念模糊。”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位责人这样认为。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交警处罚全都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给人的感觉是:交警不是以罚款来教育司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而是为罚款而罚款,其执法的初衷已经变调。

对此,交警支队政委陈新平认为,目前,西宁市交警使用第90条处罚而不使用《办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原因一是立法细化问题,虽然《办法》68条细化规定了8种违法内容,但对于8种之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并没有具体规定,操作的弹性还是很大。二是技术问题没有解决。现在,缴纳罚款的数额要输入计算机,违法行为都有代码,而《办法》还没有细化、设定各种违法行为的代码,无法在计算机上操作,只能按照公安部设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代码执法。

对此,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俊德认为,使用第90条的错误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罚款超过20元的,应该执行《办法》的没有执行,是适用法律错误;二是罚款在200元以下的,没有超过《办法》规定的“上限200元”的处罚额度,虽然处罚依据使用了第90条,也是适用法律错误,只是适用法律不规范、性质不严重的问题。对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罚款,只要《办法》中有相应规定的罚款限额,都应该适用《办法》的规定;《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作者: 苑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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