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踝扭伤两年去医院看了270次
厦门网-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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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两年754天里270次去各大医院就诊,花了四五万元的医疗费,究竟患了什么疑难杂症?不过是踝关节扭了一下而已。
伤者陆女士是个女教师,2005年3月17日,她在厦门一家健身俱乐部大厅一脚踩空台阶,扭了右脚。为此,她一而再、再而三把健身俱乐部告到法院。
据查,这家俱乐部在大厅新铺了地毯,遮盖了台阶,致使陆女士踩空受伤。俱乐部当即将陆女士送到174医院,伤情诊断为踝关节扭伤、脂肪垫损伤。俱乐部愿意承担陆女士的治疗费,但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陆女士的疗伤没完没了。
从2005年3月17日起,陆女士拖着伤腿,奔波于厦门各大医院之间,两年来平均不到两天去一次医院。每个医院给陆女士的诊断结论都有些差异。由于每到一个新的医院,医生都得重新诊断、拍片之类的,陆女士花出去的治疗费非常可观,从2005年至2006年4月11日,光医疗费就花去2万余元。
俱乐部认为陆女士小题大做,不肯“照单全付”这些费用。去年,陆女士第一次把俱乐部告到了法院,诉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之类的。此案经一审、二审,市中级法院从“必要的,合理的”角度,判令俱乐部承担一半的医疗和交通费,即15160元。
但是,陆女士依然觉得脚疼,继续去医院治疗。从2006年4月13日至2007年4月10日又花了2.6万元的医疗费。今年,陆女士再次起诉,要求俱乐部承担这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740元。在诉讼期间,陆女士马不停蹄,还继续去医院治疗,到案件开庭时又增加6223元的医疗费。
陆女士的脚伤到底治好了没有?思明区法院委托福建正大司法鉴定所做了个法医学鉴定,结论是陆女士的右脚踝关节的原发性扭伤已经治愈。陆女士对这个结论不服,福建正大司法鉴定所还进行了复核。
上周末,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定陆女士当时所受的伤并不严重,2006年4月之后支出的治疗费已经不必要、不合理,被告俱乐部无需替她“埋单”,驳回了陆女士的赔偿诉求。
【说法】
轻伤小题大做,还是确实治不好?
一起常见的扭伤,缘何耗时两年多治疗270次还没治好?
陆女士也非常苦恼。她说,虽然她去了各大医院诊治,但是治疗效果都不好。据悉,在扭伤一年后,陆女士的脚依然肿得厉害。“我整天奔波于医院和学校之间,生活完全被搅乱了,非常辛苦啊。”陆女士确实有些憔悴,她这回还诉求5000元的精神赔偿费。
法官曾经求问骨科医生。一种说法是,这类扭伤只要好好休息三个月,绷紧脚跟,尽量减少受伤脚部的活动,甚至无需治疗就可能自行恢复。福建正大司法鉴定所认为,陆女士在受伤后未合理休息并频繁转战各医院,加上陆女士是个老师,一直要站立,右脚是有可能会产生关节炎之类的,因此感觉疼痛需要继续治疗。但是,这种疼痛感不能认定与当初的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陆女士说,受伤后校方很照顾她,安排她坐着上课,自己也已经尽量注意休息了。
据查,陆女士一直感觉脚部酸痛。从2006年2月之后,她95次到174医院治疗,只有一次医生检查了她的伤脚,其他都是依陆女士自己的疼痛自诉直接给予治疗,共做了92次的针灸、90次拔火罐、94次生物陶瓷和53次超短波,用药16次。到底需不需要做这些治疗?还真是见仁见智,说不清楚。
法医鉴定说,虽然陆女士一直在治疗,但临床治愈是一个过程,“是因为未治愈才去治疗,而不是因为去治疗所以未治愈”,所以仅凭还在治疗就说明未治愈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文/记者廖桂金通讯员一元漫画/朱利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