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作业受伤法院认定属工伤
华龙网-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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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装饰公司在搞家装吊顶时,钢钉枪射伤木工段师傅的右眼。装饰公司认为段师傅不是他们的人,与他们无关。昨天,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在本月8日一审判决认定,即使段师傅不是装修公司的员工,但他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段是在工作时受伤,应当属于工伤。
法院查明,我市某知名装饰公司在去年11月承接了江北区同创国际的一套住宅装饰工程。施工期间,因木工师傅忙不过来,木工班长就叫他另外找两个木工。木工师傅找来了段师傅和另一人,并约定每天每人的工资为70元。同年12月11日,段师傅用钢钉枪作业时,钢钉反弹,伤及段师傅的右眼。
今年2月8日,段师傅向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渝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随后认定段师傅属于工伤。装饰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段师傅是由工程负责人支付工资,根据劳动部的文件规定,段师傅和装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装饰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段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属于工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渝中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申请。
支招
装修工人受伤可找装饰公司索赔
昨天,一家知名装饰公司的法律顾问向记者透露了装饰行业的用工内幕。
该律师称,目前许多装饰公司都没有自己的工人,一般是通过公司在各区、街道设的店(点)接业务,一旦签约,就把工程分包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根据设计方案,自行组织各工种的工人进场施工。这些工人和公司并不是固定劳动关系,一般是干完一个工程就走人。项目经理往往和一些工人保持着比较固定的联系,但他们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工人可以找到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装饰公司,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该律师称,市高院在2005年出台了一个文件,该文件第7条规定:凡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的,应认定发包方与该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发包方对该单位或自然人所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该律师还称,装修工人一旦有证据锁定是在装修作业时、为了工程受伤,就应是工伤。另外,遇到类似情况时,千万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便于维权。
本组稿件由记者 罗彬 见习记者 何健/文 任洁/制图
网络编辑:孔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