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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新政到底调整了什么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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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是人生大事,更是社会的大事。本报资料图片11月上旬,江苏省发布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共同构建了覆盖全省城镇劳动者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至此,1996年起施行了10年多的原全省养老保险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我到底什么时候能退休?能不能拿养老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能拿到多少?为什么我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下调了?是不是新制度的养老金要比原来少了……一系列问题直切民生。昨日,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走进“中国江苏”网直播室,回答了公众关心的很多热点问题。

本版撰稿 本报记者 于英杰

[最多人关心的]

我到底多大年龄可退休

近年来我省出现了很多农民工、伤残职工、转换工作的妇女、自由职业者等,他们的退休年龄也需要确定下来,以便保障他们的权益。对此,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对“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作了具体规定。据介绍,这是1996年以来,我省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作出统一、明确的规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条文]我省明确,“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分三种情况:

一是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可以退休(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二是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退休;

三是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退休。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实例]女职工甲之前在私营企业工作,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她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女职工乙原来在原国有及县、区属以上的单位当固定工,后来下岗灵活就业,则她的退休年龄仍是50周岁。除乙的情况外,其他女参保人员不论在什么企业工作过,只要现在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退休年龄都为55周岁。

养老金从何时开始拿

一个很普遍的问题是,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时间不一致,那么基本养老金该从什么时间起享受?

[条文]符合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这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参保人员的档案,核定的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通常叫“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 这是一项新的重要调整。

同时,我省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另有规定:“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实例] 实例一,某企业职工8月到达退休年龄,由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当年11月才补缴足,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则他的养老金应从9月(即8月的次月)起发放(补发)。

实例二,某职工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在其63周岁时才“退休”。他的养老金计发时间,就应该以相关组织部门批准的其退休的时间(63周岁)为准,而不是“达到退休年龄”的60周岁。

实例三,市民王某59岁时方参保,虽然以前的工龄照算,但他到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仅为满1年。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规定,他应继续缴费至少到64周岁才行。也就是说,王某到64周岁后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拿养老金的“普通情况”与“特殊情况”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是“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另有三个特殊情况:一是参保人员虽在1998年6月30日前就已参加工作,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参保缴费,直到1998年7月1日以后才参保补缴费的,虽然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但必须满足“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条件。二是参保人员虽在1998年6月30日前就已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了,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因触犯刑律等原因,参加工作时间重新算,则必须满足“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条件。

三是对早已从欠费或破产企业流动到其他单位的参保人员申请退休的,只要其个人没有欠费,且当前所在单位没有欠费,就应当予以核准退休。

[另外两大热点]

过渡期第三至第五年为何没底数

2006年7月1日起,我省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了保持政策的平稳衔接,我省采取了“限高保低”的过渡措施(具体方案详见本报11月8日A5版)

五年的过渡期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待遇不会有大的波动。而在在线答疑中有人提到这样一个问题,按新政策规定,过渡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有80、150的底数可加,而为什么第三年至第五年却没有,只相应乘一个百分比?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可以肯定地说,第三年至第五年,我省都会有一定的保底数,但目前尚未确定。2008年6月底之前,我省将公布第三年的保底数,2009年6月底前公布第四年的保底数,以此类推。

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什么降低了

新的规定把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从11%调低为8%。有人担心此举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一种误解。

他介绍说,调减个人账户规模,主要是两方面考虑:一是为了做实个人账户的需要。“个人账户”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完全属于个人所有。原来11%的规模,看起来虽大一点,但真正个人缴的只是8%,另外的3个百分点是单位缴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账户”。从另一个角度说,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规模必须适度。规模小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大了当前又承受不起,难以做实。因此,无论从逻辑理念还是从可操作性角度说,将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都是做实个人账户的必要前提。

二是与新的计发办法相适应,在调减个人账户规模的同时,我省适当增大了基础性养老金的权重,保持养老金水平的总体平稳。

以缴费年限35年的一名退休人员为例,改革前,他的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即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之间的比例)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他的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

从新老办法对比可以看出,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个人账户养老金虽然有所降低,但基础性养老金相应增加,总水平比改革前略有提高。

[缴费方面有两大调整]

企业无法再少报瞒报

这又包括两块内容。

一块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这意味着企业无法再瞒报基数。

[实例]南京某企业全部职工的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单位为40名职工(总职工数超过40名)申报的年缴费工资总额为80万元。按过去规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要按80万元的基数缴费就行了;按新的规定,单位必须按100万元的基数缴费。

另一块是参保个人缴费基数,通常称为“缴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为体现公平,我省规定,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实例]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每月为1982元。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我省参保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应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89元;上限应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46元。

由于全省统一了个人缴费工资的上下限,一些低收入地区、行业和人员的缴费压力比较大。为此,我省允许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低收入者以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基数计算缴费额,但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要相应作扣减。

缴费费率统一为三档标准

我省逐步将不同地区的企业缴费费率归并为20%、21%和22%三档,并实现同一县(市)各类企业统一费率。此外,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其他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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