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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杀夫骗保案”一波三折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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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杀我老公,我要上诉”。身形瘦弱的邓秀琼听到广州中院对她的第三次判决时看上去还算平静。这位37岁的花都农妇因被控“杀夫骗保百万”于四年前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半年后又被广州中院重审宣告无罪,从此恢复了2年3个月15天的“自由之身”。今年7月20日,因检察机关抗诉,邓秀琼被再次逮捕。四天后,广州中院第二次重审此案,并于昨日在花都狮岭法庭作出第三度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这一次,邓秀琼被判处无期徒刑。文/本报记者 毕征

男子溺亡

遗孀成百万保险受益人

2003年1月13日,花都公安分局红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岐山村新华砖厂鱼塘发现一具男尸。经查,死者叫曾剑时,本地人。尸体被发现前一周,其大哥曾经报警说他自1月2日离家后一直未归。法医在死者胃里发现有迷药“三唑仑”代谢物。随后警方了解到,曾剑时生前由妻子邓秀琼代买了105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分别是曾本人和邓秀琼。同时,警方还发现可疑的地方,那就是在2002年12月,邓秀琼曾经买过大量的安定片,而两人平时夫妻感情并不算好。侦查人员据此认为邓秀琼有重大作案嫌疑。2003年1月29日,邓秀琼向平安人寿保险广东分公司下属的花都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谁知保险金还没到手,于2月10日凌晨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经审问,邓秀琼供出一个“同伙”——“妹夫”毛定稿。公安机关记录的口供显示,邓秀琼当时供认其与丈夫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2年下半年,邓决定除掉丈夫骗取巨额保险金。随后,邓找到毛作为帮手,并答应事成后酬以重金。邓为此专门买了25粒“安眠药”。

警方随后在佛山抓获毛定稿。不久后,邓秀琼、毛定稿被提起公诉。

历时4年

三次宣判结果迥异

2003年11月26日,邓秀琼被广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毛定稿同样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人不服,均提出上诉。2004年9月9日,广东高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同年12月16日,广州中院开庭重审。庭审中,邓秀琼当庭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称是“被逼所为”。另一名被告人毛定稿则只承认自己全程目击了邓秀琼杀人的过程。

2005年4月5日,广州中院重新作出一审宣判,“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遂分别宣告邓秀琼、毛定稿无罪。

由于这是一审判决,检察机关还有10天的抗诉期,邓秀琼、毛定稿只是暂时恢复了自由之身——他们在被无罪释放的同时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关押了两年多的邓、毛二人走出看守所后回到了清远阳山老家。

果然,检察机关并不接受法院的无罪判决,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误、判决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今年4月29日,广东高院作出刑事裁定,再次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

昨日,广州中院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

农妇杀夫

意在谋取百万保险金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早期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以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能相互吻合,足资认定被告人邓秀琼、毛定稿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故在判决书上做出如下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1年间,邓秀琼为其丈夫曾剑时多次投保人寿保险及意外险,累计死亡给付保额为人民币105万元。2002年下半年,邓秀琼起意杀害曾剑时以骗取巨额保险金,并纠合毛定稿作案。2002年12月下旬,邓秀琼通过他人购得安眠药。2003年1月2日下午6时许,邓秀琼、毛定稿让曾剑时喝下事先放有安眠药的茶水,并将曾剑时骗至花都区新华镇毕村丰泽园酒家吃饭。待曾剑时药力发作睡着后,两被告人即将其扶上摩托车,由毛定稿驾车将曾剑时搭载至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路边岐山村新华砖厂鱼塘边,将曾剑时连人带车推入鱼塘,致曾剑时死亡。”

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邓秀琼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邓秀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毛定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措辞保留

判决书称“基本事实清楚“

宣判后,记者与邓秀琼的妹妹邓燕平取得电话联系。邓燕平称,自己是个“什么都不懂”的法盲,只知道这个事情肯定不是姐姐干的。邓燕平的理由是,“有一阵子姐姐被判无罪后都放出来了,如果她真的杀了人,怎么还会呆在广东不走?两年内早跑了。就是因为想着自己是无辜的,才会又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到现在仍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证明是被告人把被害人弄进鱼塘的。没有任何目击者和物证,除了当事人没有人知道在池塘附近究竟发生了什么……”邓秀琼的辩护律师张健良还是有些遗憾。

而一位长期关注此案的广州法律界人士敏锐地觉察到,判决书使用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措辞,而非刑事判决书中惯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看来还是有所保留,我猜这也是为何没有沿用第一次死刑判决的原因”。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堪称中国的“辛普森案”。

疑点聚焦

在2005年的无罪判决中,法院指出:“公诉机关举证的大量证人证言均属间接证据,本案缺少物证和直接证据,证据链条出现断裂,有较多的疑点无法查清。”在本次重审庭上,邓秀琼的辩护人、张健良律师又提出以下疑点:

药物疑点。张健良提出,经法医鉴定,死者体内有三唑仑代谢物,但药店多名证人证实邓买的是安定片。“人服用安定片后在体内不会产生三唑仑代谢物,到底死者体内的三唑仑从何而来,还是个谜”。

对于为何购买大量安眠药,邓秀琼称:“我结婚后一直睡不着,换了几次新床都睡不着”。

对此,新的合议庭认为,因没有查获“安眠药”的物证在案,故无法对“安眠药”的具体药性成分进行物证鉴定,因而不能排除邓秀琼所说的“安眠药”不是查证的“三唑仑”,故现有鉴定结论与邓秀琼所供认的“安眠药”并不矛盾。

死因疑点。辩方律师认为被害人死因不明。因为法医鉴定没有确定被害人的死因,既不排除生前入水,也不排除死后入水。

合议庭指出,本案鉴定人员对其鉴定结论出庭解释,被害人肺组织检见少量哇藻,可证明有生物活动,是生前入水,吸入泥沙等入肺致溺水死亡,并非是死后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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