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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收取管理费被判合法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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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阳)律师董正伟认为工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和银行卡年费,属于不符合法理的欺诈行为,将工行北京分行告上法院。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工行收费已经履行报批手续,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与储户之间的约定,终审驳回了董正伟的诉讼请求。

去年,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要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今年4月29日,在北京执业多年的律师董正伟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在2006年9月21日、12月21日和今年3月21日,自己名下的“牡丹灵通卡”被分三次扣去了共9元的管理费。自己的“牡丹灵通卡”还同时被扣走了10元年费。

董正伟认为,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讲,储户把钱存到银行,如果和银行形成了“借贷关系”,则银行才有权利使用储户的钱进行放贷,以收取存贷之间的息差,同时,银行没有理由收取“服务费”;如果银行收取服务费,那么双方的关系就是“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则银行收取的息差回报,应当归储户所有。“银行不能两头都占,既收取利息差价,又收取服务费”。

据此,董正伟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告上西城法院,请求返还“账户管理费”9元,赔偿经济损失9元;返还10元年费及利息,并同时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银行的其他9项收费标准。

市一中院终审后认定,就银行卡年费问题,“牡丹灵通卡”章程明确说明“每卡每年收取10元年费”,董正伟对此进行了签字认可。通过审查,工行收取10元年费的这一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就小额账户管理费问题,判决称,工行生存和发展的直接动因,是要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故其可以提供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而工行在收取账户管理费前,已按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并进行了公告,故董正伟的这项诉讼请求也不能支持。

至于撤销其他9项收费标准的诉讼请求,因董正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款”,故法院亦不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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