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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轻微刑案转向处分的实践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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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各地实务部门在司法层面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具体方式、操作程序上仍存在极大差异,甚至由于程序的不规范导致执行标准的滥用,影响了司法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职能的发挥。

为此,盘锦市检察院在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加强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关注,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适当转处,同时附之以刑事和解、转处前调查、公开听证以及转处后帮教、社区矫正等措施,形成以诉讼线形程序为主轴,在不同执法环节进行多层面横向分流转处的司法模式,从而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轻微刑事案件采取转处措施的标准把握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也包括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转处即转向处分,指对不需要按法律程序进入下一步诉讼环节的案件,改用另一种方式处理的司法运作模式。转向处分的案件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而且具备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非刑罚处罚的措施和条件。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则不得分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入下一步诉讼环节。通过转处不仅可以实现案件的轻重分流处理,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带来的压力,同时在转处分流过程中体现出宽、严的相济协调。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考量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非刑罚方法转处,不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对于需要移送审查起诉并无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而无须再行提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对于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要按正常程序报请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属轻微刑事案件可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同时可建议公安机关进行非刑罚处理。

3.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如果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自己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需要提起公诉的,可同时向审判机关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4.在上述几个环节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转处前,应由相关机关或部门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开展公开听证、转处前调查或刑事和解。在案件经过相关司法机关终止诉讼后,还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区矫正、组织帮教等方式进行矫治。

5.公开听证由司法机关主持,邀请办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广泛听取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转处前调查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也包括对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要听取被害人意见,或进行刑事和解。根据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执法的公正性要求,笔者认为转处前调查及开展刑事和解应以司法机关委托相关组织进行为宜,而且为保证转处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矫治的延续性、稳定性、一致性,转处前调查、开展刑事和解、进行帮教的组织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的组织应由同一组织进行。被委托的组织进行调查或刑事和解后,应向执法机关提供书面材料。

6.经过转处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不宜作非刑罚化、轻缓化处理的情况时,应对先前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回转到正常诉讼程序。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遗漏重大犯罪事实,拒不执行和解协议,对被害人打击报复,在社区或单位等帮教组织进行矫治期间又犯新罪等情况时应回转到正常诉讼程序中。

■对轻微刑事案件宽缓化处理的实践

1.对青少年犯罪案宽缓处理,并尝试社区矫正。如未成年人李某抢劫同学10元钱,盘锦市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在办案中了解到李某家境贫寒、父母离异,李某已经辍学,如流放社会将不利于李某成长,检察人员于是组织学校、政府等相关部门、对李某实施帮助,促成李某重返校园,并且以此案为例在该校开展了以案说法活动,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又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和自我保护作了具体剖析,受到广大师生的欢迎。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对轻微案件作转处处理,并不意味着对个案审查起诉工作的完结。公诉部门依法行使公诉裁量权能否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轻微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是否得到了实质性的矫治。为了解决非监禁刑的执行和非监禁化措施的考察问题,盘锦市从2004年开始实行了社区矫正试点。在这项试点工作中,主要是以开展不起诉工作为载体,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指导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和数量。公诉部门与共青团、妇联、社区等部门取得联系,就社区矫正问题达成共识,并制订实施方案,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即与社区矫正工作相衔接,形成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老年人犯罪案件。对老龄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轻缓化处理,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从自然规律上讲,人达到一定的生理年龄后,其辨认、控制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反而会下降,因此与年幼者一样,老龄人也存在刑事责任能力的缺陷。第二,我国自古就有“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的恤刑制度,这样处理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能够获得社会认可。第三,这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内在要求。盘锦市检察院在办理董某故意杀人案中,董某之母将董某犯罪所用枪支藏匿起来,后董母因涉嫌包庇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董母年近六十,走路困难,思维迟钝。考虑到她的身体情况以及羁押可能带来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人员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体现出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

3.亲亲相隐案件。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出于亲情,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时有发生,是把这些家庭成员同样推上法庭,还是对这样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宽容,这个问题值得执法者慎重考虑。唐律“同居相为隐”的规定体现出中国传统的亲亲相隐的人伦亲情观念。如果妻子指证丈夫,子女指证父母,兄弟互相背叛,指证之人、背叛之人就无法在原来的生活圈中生存,稳定的社会基础将被粉碎。接受亲亲相隐的思想,对家庭成员的轻微犯罪行为不予追诉,可以促进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增加社会的和谐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惩治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对立情绪。如我院办理的赵某抢劫、强奸、盗窃案中,赵某的父母明知其子是犯罪嫌疑人,而参与计划赵某的隐匿路线,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以窝藏、包庇罪将二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考虑到赵某父母出于亲情而隐瞒实情,且情节轻微,对他们作出了不起诉处理,使两位老人免受牢狱之苦,使无人照顾的赵某之女能得到亲情的呵护,也触动了赵某悔过之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上述几类轻微刑事犯罪是以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方式进行转处,辅助帮教、社区矫正等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另外,刑罚的轻缓化也必然要求对刑罚幅度进行控制。笔者认为,对被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公诉部门可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刑事政策,向法庭提出相关量刑意见,建议法院通过适用缓刑、罚金刑、管制刑替代短期自由刑,减少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促使轻缓刑事政策在法院量刑环节得以体现,发挥检察机关推动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作者分别为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检察长、公诉处处长)

刘铁鹰 张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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