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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精神病鉴定怎成了合法伤害权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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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志灵

1997年,因反映家庭暴力,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校医江帆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把她这个正常人鉴定为“精神病人”的竟是当地4名精神病专家,而给她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起因是开封市有关领导的指示。(10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江帆悲剧的产生,有着一个必然的逻辑链条:她不停地超出开封市的范围去省会甚至北京上访,构成了对当地官员政绩的威胁。在当事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之后,她上访行为的威慑力就会荡然无存。

之所以精神病鉴定能够成为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剥夺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合法伤害权”,一个关键的原因是,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席,精神病的鉴定程序、收治条件、监护方式以及对精神病人权利限制或者恢复的条件等规定,还处于无序状态,所以像江帆案中精神病专家竟然不需要履行任何“正当程序”,即可将当事人鉴定为精神病人,或者由普通医生随意认定精神病人,甚至在当事人被证明“清白之身”后,当初实施强制精神病鉴定的责任人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也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精神病鉴定固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一旦当事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为了确保精神病人不伤害到其他正常人,对其进行封闭治疗不仅必要而且必须,这自然意味着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立法法》所确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原则,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

遗憾的是,在精神病鉴定问题上,目前不仅相关法律缺位,甚至有关的全国性行政法规都没有,只有散见的形形色色的规章、条例、规定在左右着“疑似精神病人”的命运。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混乱的“精神病鉴定”进行一次认真梳理,从法律的层面对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认定标准、收治途径、监护责任以及错误鉴定的责任追究进行统一规范。

□志灵(河南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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