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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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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同时通过修改的还有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和民事诉讼法。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新修改的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认为,新修改的律师法在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有了很大进步。

■主要条例

[律师法]

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划出八大禁区,违法者将被处罚。

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节约能源法]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根据修改后的节能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修改后的节能法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民事诉讼法中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因此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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